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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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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11-1-/2020-0710007 发布机构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其他 发布日期 2020-07-10
文号 浏览量 9
主题词 林业
24号:施甸至链子桥公路段配套临时设第十九期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施林审批202024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施甸

至链子桥公路段配套临时设第十

期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

 

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施甸分公司

公司提交的施甸至链子桥公路段配套临时设第十期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使用林地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同意施甸至链子桥公路段配套临时设第十期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施甸县境内集体林地8.7020公顷用材林林地4.2509公顷、经济林林地0.8395公顷、薪炭林林地1.2289公顷、其他林地2.3827公顷)。其中临时占用旧城乡旧城村街道三组集体林地0.7473公顷,芒别村芒别小组集体林地7.9547公顷

、你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批准范围和移位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和野生动物资源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不得在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

、你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恢复期林农损失补偿等费用。

、自觉接受各级森林业主管部门对该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的全程跟踪检查。

、临时占用期限为2年,自发文之日计算时间。临时占用期满后,须在1年时间内根据《施甸至链子桥公路段配套临时设施第十期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项目仅限施链高速配套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使用期限满,施链高速还未完工,项目还需继续服务,请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

                           2020710

 

 

 

 

 

 

 

抄送: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旧城乡林业工作站

 


附件【24号:施甸至链子桥公路段配套临时设第十九期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