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11-1-/2020-071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
文号 | 浏览量 | 9 |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施林草审批〔2020〕18号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施甸至链子桥
公路段石鼓坡南北回延长线及大尖山隧道10KV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
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施甸分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施甸至链子桥公路段石鼓坡南北回延长线及大尖山隧道10KV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使用林地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同意施甸至链子桥公路段石鼓坡南北回延长线及大尖山隧道10KV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施甸县境内集体林地1.8558公顷(用材林林地1.1146公顷、经济林林地0.7342公顷、其他林地0.0070公顷)。其中临时占用甸阳镇甸头村委会甸头二组集体林地0.0801公顷、甸头三组集体林地0.0875公顷、凤鸡二组集体林地0.0010公顷、凤鸡三组集体林地0.0396公顷,同邑村委会同邑四组集体林地0.0010公顷,乌邑村委会乌邑二组集体林地0.0060公顷、乌乌邑一、二、四组集体林地1.2464公顷、小热水塘集体林地0.0312公顷、英村一、二组集体林地0.0966公顷;姚关镇蒜园村委会中寨二组集体林地0.0209公顷、中寨一组集体林地0.2455公顷。
二、你公司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批准范围和移位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和野生动物资源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不得在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
三、你公司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恢复期林农损失补偿等费用。
四、自觉接受各级森林业主管部门对该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的全程跟踪检查。
五、临时占用期限为2年,自发文之日计算时间。临时占用期满后,须在1年时间内根据《施甸至链子桥公路段石鼓坡南北回延长线及大尖山隧道10KV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项目仅限施链高速配套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使用期限满,施链高速还未完工,项目还需继续服务,请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7月10日
抄送: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甸阳镇林业工作站,姚关镇林业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