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11-1-/2019-0308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19-03-08 |
文号 | 浏览量 | 1 |
施林林政许准〔2019〕1号
施甸县酒房乡人民政府:
你单位提交的施甸县酒房乡村组道路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同意施甸县酒房乡村组道路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施甸县酒房乡梅子箐村集体林地1.4304公顷(用材林林地1.3776公顷,其他林地0.0528公顷),其中梅子箐村蚂蝗水小组集体林地0.3403公顷、哨寨一组集体林地1.0901公顷。
二、临时占用期限为2年,自发文之日计算时间。临时占用期满后,要在1年时间内根据《施甸县酒房乡村组道路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因主体工程未完工还需继续临时占用林地的,请在期满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三、你单位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批准范围、超时限使用林地,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四、你单位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恢复期林农损失补偿等费用。
五、自觉接受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资源林政、乡镇林业工作站对该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的全程跟踪检查。
施甸县林业局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