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35-7/20231122-00003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由旺镇 |
公开目录 | 社会保险 | 发布日期 | 2023-11-22 |
文号 | 浏览量 | 176 |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县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怎样办理参保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经村委会初审后将参保材料报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录入信息系统,经县级复核无误后,在信息系统内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利息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主要有哪些?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标准,目前设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共18个档次。参保人员可根据其经济实力和参保需求自愿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逐年缴费,允许在60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并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对于补缴中断缴费年度的,不享受政府补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按年缴费,但对其补缴中断缴费年度的,补缴年度不享受政府补贴。
4.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有哪些?
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后,缴费2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300元的补贴35元;缴费400元的补贴40元;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600元的补贴72元;缴费700元的补贴84元;缴费800元的补贴96元;缴费900元的补贴108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的补贴180元,2000元-9000元的补贴240元。
5.代缴政策有哪些?
2010年起对一二级重度残疾的参保人员由省级财政按照1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2014年起代缴标准提高至200元;2018年-2020年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返贫致贫人员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00元的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2019年起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00元的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2023年起对三级中轻度残疾的参保人员由省级财政按照1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6.缴费方式有哪些?
渠道一:微信关注“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农行云南分行微银行”公众号自主缴费。
渠道二:使用社会保障卡或储蓄卡在办税服务厅现场缴费。
需一次性补缴或中断补缴的需由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城居保系统做补缴申报,经县级推送数据至税务部门后参保人再进行补缴。
7.到龄领取待遇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是如何计算的?
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按照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确定的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标准执行,目前标准为123元,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终身,并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月领取标准=123+(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利息)÷139。
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每月加发2元基础养老金。
对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符合享受养老补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省级财政同时按月支付养老补助金,目前支付标准为每月123元。
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年满65周岁以上享受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每月加发5元的基础养老金。
个人缴费档次 | 达到60周岁时每月待遇 |
200元档次*15年 | 123+(3000+450)/139≈147.8 |
300元档次*15年 | 123+(4500+525)/139≈159.2 |
400元档次*15年 | 123+(6000+600)/139≈170.5 |
500元档次*15年 | 123+(7500+900)/139≈183.4 |
600元档次*15年 | 123+(9000+1080)/139≈195.5 |
700元档次*15年 | 123+(10500+1260)/139≈207.6 |
800元档次*15年 | 123+(12000+1440)/139≈219.7 |
900元档次*15年 | 123+(13500+1620)/139≈231.8 |
1000元档次*15年 | 123+(15000+1800)/139≈243.9 |
1500元档次*15年 | 123+(22500+2700)/139≈304.3 |
2000元档次*15年 | 123+(30000+3600)/139≈364.7 |
3000元档次*15年 | 123+(45000+3600)/139≈472.6 |
4000元档次*15年 | 123+(60000+3600)/139≈580.6 |
5000元档次*15年 | 123+(75000+3600)/139≈688.5 |
6000元档次*15年 | 123+(90000+3600)/139≈796.4 |
7000元档次*15年 | 123+(105000+3600)/139≈904.3 |
8000元档次*15年 | 123+(120000+3600)/139≈1012.2 |
9000元档次*15年 | 123+(135000+3600)/139≈1120.1 |
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的待遇政策规定主要有哪些?
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或待遇领取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应携带参保人的火化证、社会保障卡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市、县财政给予12个月(按死亡当年当月的全省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其本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待遇的参保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应予以退回。出国定居或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参保关系,政府补贴资金本息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