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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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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35-7-02_A/2016-0413025 发布机构 施甸县由旺镇
公开目录 其他 发布日期 2014-12-25
文号 浏览量 11
主题词 文秘工作
由旺镇请销假制度

由旺镇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由旺镇干部职工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镇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干部职工请假必须出具请假条,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书记或镇长审批,获准后方可请假。严禁未经请假擅自离岗。干部职工请假3天之内由分管领导批准; 3天以上(不含3天)的,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书记或镇长批准,并将假条交至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二条  上班时间外出要告知。干部职工外出办事或下乡应告知党政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并在去向牌上写明;副职外出办事或下乡,应告知党政办公室和主要领导,并在去向牌上写明。

第三条  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严禁上班期间迟到、早退。

第二章  事  假

第四条  干部职工因事请假的,必须写请假条,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才能离岗。

第五条  副职有事请假的,3天内由镇长签批,报书记知晓,3天以上的由党委书记签批。

第六条  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的,当年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三章  病  假

第七条  干部职工患病请假3天及以内的,按程序批;3天以上的,必须持医院证明,在请假前将证明送到镇党政办公室(特殊情况的可由他人转交)。

第八条  病假分为一般病假和住院病假,一般病假原则上不得超过7天,超过者按事假处理。

第四章  婚  假

第九条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 15天。

第十条  干部职工在所批准的假期期满后,应按时到岗上班,并及时到党政办公室销假。

第五章  产  假

第十一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25天;怀孕3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42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第六章   丧  假

   第十二条   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给予3天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七章  轮班轮休

第十三条  镇干部职工,分3班实行周末轮休。镇领导班子2人一班轮流值班,并于每天21:00-21:30到党政办签到。镇政府机关各部门及站所,根据各站所情况安排值班。原则上值班人员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需要调班,自行协商调整报党政办备案。

第十四条  村三委班子驻村干部必须确保每天有干部值班(含晚上),根据各村情况安排值班。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镇纪委负责督查干部职工日常工作在岗情况,每周通报1次缺岗情况。

第十五条  干部职工出现旷工情况,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出现2次由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出现3次,由纪委书记约谈;出现4-5次(含5次),由镇长约谈;出现5-9次,由党委书记约谈;出现10次,在全镇范围内通报批评;出现10次以上,取消年终考核奖励资格,年终考核定格为基本称职。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 作者: )  责任编辑(作者):admin@admi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