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35-7-02_A/2016-0413025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由旺镇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14-12-25 |
文号 | 浏览量 | 11 |
由旺镇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由旺镇干部职工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镇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干部职工请假必须出具请假条,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书记或镇长审批,获准后方可请假。严禁未经请假擅自离岗。干部职工请假3天之内由分管领导批准; 3天以上(不含3天)的,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书记或镇长批准,并将假条交至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二条 上班时间外出要告知。干部职工外出办事或下乡应告知党政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并在去向牌上写明;副职外出办事或下乡,应告知党政办公室和主要领导,并在去向牌上写明。
第三条 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严禁上班期间迟到、早退。
第二章 事 假
第四条 干部职工因事请假的,必须写请假条,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才能离岗。
第五条 副职有事请假的,3天内由镇长签批,报书记知晓,3天以上的由党委书记签批。
第六条 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的,当年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三章 病 假
第七条 干部职工患病请假3天及以内的,按程序批;3天以上的,必须持医院证明,在请假前将证明送到镇党政办公室(特殊情况的可由他人转交)。
第八条 病假分为一般病假和住院病假,一般病假原则上不得超过7天,超过者按事假处理。
第四章 婚 假
第九条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 15天。
第十条 干部职工在所批准的假期期满后,应按时到岗上班,并及时到党政办公室销假。
第五章 产 假
第十一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25天;怀孕3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42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第六章 丧 假
第十二条 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给予3天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七章 轮班轮休
第十三条 镇干部职工,分3班实行周末轮休。镇领导班子2人一班轮流值班,并于每天21:00-21:30到党政办签到。镇政府机关各部门及站所,根据各站所情况安排值班。原则上值班人员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需要调班,自行协商调整报党政办备案。
第十四条 村三委班子驻村干部必须确保每天有干部值班(含晚上),根据各村情况安排值班。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镇纪委负责督查干部职工日常工作在岗情况,每周通报1次缺岗情况。
第十五条 干部职工出现旷工情况,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出现2次由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出现3次,由纪委书记约谈;出现4-5次(含5次),由镇长约谈;出现5-9次,由党委书记约谈;出现10次,在全镇范围内通报批评;出现10次以上,取消年终考核奖励资格,年终考核定格为基本称职。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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