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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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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35-7-02_A/2016-0413023 发布机构 施甸县由旺镇
公开目录 其他 发布日期 2016-04-13
文号 浏览量 3
主题词 文秘工作
由旺镇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由旺镇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管理,确保公务用车使用安全,充分发挥公务用车的作用,结合由旺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一条  公务用车实行“统一调度、用车登记、领导签批、专驾出车”的管理制度。镇上所有车辆由镇党政办公室统一调度和管理,干部用车应符合安排车辆的条件,经填写《由旺镇公务用车申请单》,报主要领导同意,由党政办公室签批后方可安排驾驶员出车。

第二条  公务车日常管理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

第三条  上班时间未安排出车的车辆,一律停在政府大院内等待安排。

第四条 镇上所有公车,夜间、节假日必须停放在镇政府大院内,车钥匙由镇党政办统一管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方可安排用车:

(一)会务用车;

(二)处理突发事件用车;

(三)较多人员集中公务;

(四)集体活动接送用车;

(五)节假日值班用车;

(六)出差、下乡用车;

(七)上级指定紧急用车;

(八)其他因工作需要派车的情况。

第二章  驾驶员职责及要求

第六条  驾驶员要坚持行车安全检查,每次行车前应检查车辆,发现问题及时排除,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七条  驾驶员应安全驾驶,严守道路交通法规,正确执行驾驶操作规程,行车时集中精力驾驶,严禁酒后开车,不开“英雄车”、“赌气车”,违规罚款扣分自行承担。

第八条  驾驶员要遵守考勤制度,除在外出车,上班时间驾驶员应在办公室协助党政办工作。

第九条  驾驶员要服从党政办公室调派,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正常派车。车辆必须专人专车驾驶,若遇特殊情况,由党政办公室协调其他驾驶员出车。

  

第三章  车辆的维修和用油

第十条  驾驶员要时刻注意车辆保养,车辆的维修养护由专职驾驶员负责,有问题应及时维修,不开“带病车”。

第十一条  车辆需要维修的,由驾驶员填报《由旺镇公务用车维修报告单》,经主要领导签批后,到指定地点进行修理,否则维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的,必须向主要领导进行汇报,事后及时补办车辆修理手续。

第十三条  修理车辆前,驾驶员应检查车内有无重要及贵重物品;修理车辆时,应在现场负责监督验收,不得无故离开。

第十四条  镇政府定期到指定油站预付油款,驾驶员凭加油小票到加油站加油,并将小票交回党政办。

第四章  公务用车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公务用车不够安排而确需租车的,由党政办公室请示主要领导批准后安排,其他人员不得随意租车,否则费用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因公驾车外出临时或过夜停放,驾驶员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地带,妥善保管,否则受损或被盗的,追究驾驶员的直接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节假日值班车辆的派车由带班的第一领导审批调用,未经带班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动用车辆。

第十八条  要严格遵守《施甸县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的各项要求,严禁领导干部私自驾驶公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 作者: )  责任编辑(作者):admin@admi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