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35-7-30/2016-0413084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由旺镇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15-12-23 |
文号 | 浏览量 | 1 |
中共由旺镇委员会党代会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党委决策的透明度,充分发挥党代表在党委重大决策中的监督作用,提高党委决策的科学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原则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镇党代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镇工作。
二、会议主持
党代会由镇党委召集并主持。
三、会议时间
党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四、参会人员
(一)出席人员:党委委员,候补委员。
(二)列席人员:镇纪委委员,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其他列席人员由镇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党代会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五、议事范围
(一)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省委、市委、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党代会的决议、决定。
(二)对全镇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或提出决策建议。
(三)听取和审议镇党委的工作报告,对党委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四)决定召开党代表会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五)选举产生镇党代表和党委书记、副书记,并报县委批准。通过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镇纪委委员和镇纪委书记。
(六)对镇党委委员的提名需要党代会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进行审议表决。
(七)审议递补县委委员,依照有关规定,对县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
(八)对县委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县委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六、议题确定
全委会举行的时间和议题,由县委常委会确定。应提前通知县委委员、候补委员,为会议作好充分准备。
七、材料准备
会议讨论的文件由县委常委会或有关部门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县委委员、候补委员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
八、会议表决
县委全委会决定重大问题,应先进行充分酝酿、讨论,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县委全委会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决定干部任用时,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全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对县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必须由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经市委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县委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县委全委会时予以追认。
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在全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 充分发表意见。县委全委会对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且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下次全委会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会议讨论情况综合多种意见向市委报告,请求裁决。
县委全委会审议干部任用方案时,全委会成员是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的,或与拟任人选、推荐人选有亲属关系,需执行公务回避的,本人必须回避。回避的县委委员待讨论结束后,参加投票表决。
九、决策执行
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县委全委会的决定,并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县委委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县委全委会集体决定的问题,也无权改变全委会的决定。如对县委全委会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有新的情况,可及时向县委常委会反映。在未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县委全委会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十、其他事项
会务工作由县委办公室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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