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35-7-04_Z/2016-0413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由旺镇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15-07-10 |
文号 | 浏览量 | 4 |
由旺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由旺镇深入开展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直有关单位:
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由旺镇深入开展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施甸县由旺镇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0日
由旺镇深入开展严禁领导干部违规
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深入开展“六个严禁”及作风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保办发〔2015〕12号)和《中共施甸县委办公室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甸县深入开展“六个严禁”及作风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施办发〔2015〕21号)要求,为确保“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整治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暗示、授意、指定、强令等方式,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城乡规划管理活动、招标投标活动、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检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行为。全面排查各行业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工程建设各环节工作依法依规进行,从制度上、机制上防止和杜绝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行为,做到工程优质、项目廉洁、干部安全。
二、整治范围
全镇实职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及各基层站所负责人。
三、任务分解和协办单位
专项整治的任务分解为8个方面,具体的工作任务和主办、协办部门如下: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审批
1.工作任务:健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审批制度,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坚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核、核准、备案的有关规定。严禁领导干部擅自决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违反规定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资金,安排工程建设其他事项;要求建设单位对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要求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违反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
2.负责人:杨超。
3.协办部门:纪委、项目办、国土所、城建办、水管站、公路管理所。
(二)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
1.工作任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招投标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程建设项目要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严禁领导干部要求对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及化整为零、假借保密工程等特殊工程名义规避招标;严禁领导干部推荐或者指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影响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
2.负责人:杨超。
3.协办单位:纪委、项目办、中心校、财政所、国土所、城建办、水管站、计生办、公路管理所。
(三)严格城乡规划管理
1.工作任务: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禁领导干部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改变城乡规划以及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认真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不得随意降低处罚标准,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督察机制。
2.负责人:赵有建。
3.协办单位:国土所、城建办。
(四)加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监管
1.工作任务:严禁领导干部要求有关部门批准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以及为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允许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
2.负责人:赵有建。
3.协办单位:国土所、城建办。
(五)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1.工作任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法规。严禁领导干部要求建设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要求项目单位违反规定压缩工期、赶进度。
2.负责人:赵有建。
3.协办单位:纪委、中心校、国土所、公路管理所、水管站、计生办、项目办。
(六)加强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资金安排使用的监督管理
1.工作任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法规。健全完善制度规定,加强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安排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领导干部要求有关部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工程项目物资采购;严禁领导干部要求有关部门无预算、无计划、无资金来源进行采购;严禁领导干部要求有关部门对不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支付资金,或者对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及时支付资金;严禁领导干部干预建设工程财务管理,挤占挪用工程项目资金。
2.负责人:杨超。
3.协办单位:财政所。
四、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教育阶段(2015年3月31日前)。一是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各责任单位要及时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二是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责任单位要结合本行业实际,突出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三是做好宣传动员。围绕市、县纪委全会精神的宣传贯彻,召开动员会议及时做好动员部署工作,要督促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中共云南省纪委云南省监察厅禁止发送和接受“红包”的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度,为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15年4月1日至20日)。各责任单位要以项目为载体,查项目决策、审批程序是否依法合规;查招标投标活动是否依法办事;查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是否依法公开;查项目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查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是否规范。认真梳理本行业工程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分别形成问题清单和岗位风险点及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告。
第三阶段:重点检查阶段(2015年4月20日至4月30日)。针对梳理出的问题,结合自查自纠情况,加强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工程建设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部位,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行业采取随机抽检、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进行检查,对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责令“补课”;没有完成任务的,责令限时完成。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
第四阶段:整改落实(长期落实)。一是整改问题。针对第二、第三阶段工作情况,各责任单位要以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限时进行整改。二是完善规章制度。认真查找制度层面存在的漏洞,按照制度建设的职责分工,坚持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并重,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工程建设各环节工作依法依规进行。三是注重成果运用。及时把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经验转化为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五、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明确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二)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把排查问题、进行整改、完善制度有机衔接起来,协调推进。把专项整治工作列入“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和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各协办单位加强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努力取得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促进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效果。
(三)强化督促检查,加大查处力度。各责任单位要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督促工作落实。对整治工作迟缓的协办单位,要重点督查,促其整改;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对在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对受理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问题线索,要认真调查核实,视情节依据纪律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长效机制。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制度层面存在的漏洞,进一步建章立制,严堵制度漏洞,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权,切实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记录,出现问题倒查追责,做到规范权力运行、健全市场机制、强化监管惩处相结合,整治“乱作为”与纠正“不作为”、“慢作为”相结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