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04-x/20181013-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其它 | 发布日期 | 2018-10-13 |
文号 | 浏览量 | 9 |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股室、工程质量监督站、市政服务中心:
根据《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甸县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施政办发〔2017〕138号)要求,经局班子研究,现将《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平竞争审查
内部工作机制
2.公平竞争审查表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0月13日
附件1: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平竞争审查
内部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甸县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施政办发〔2017〕138号)精神,结合公平竞争审查重点工作和我局实际,特建立本局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机制,请遵照执行。
一、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内股室、站、所起草或者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政策性文件、规范性文件。
三、公平竞争审查方式
(一)公平竞争审查采用“自我审查”方式,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进行审查,各股室分别负责对本部门起草、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清理。
(二)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的,则由牵头股室负责审查,形成审查结论与文件一并提交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进行复审后按会签行文程序出台。
(三)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股室按照内部审查程序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结论报综合办公室复审后按行文程序出台。
四、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个方面18项禁止标准。主要包括: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股室、所属事业单位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的股室、单位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的股室、单位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五、公平竞争审查流程
结合审查实践,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主要体现为“三步走”方法。第一步是判断是否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如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则必须进行审查;第二步是核对是否存在违反18条审查标准,第三步是在违反相关标准的情况下确定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如不违反18条审查标准,则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可以实施;如违反18条审查标准但适用例外条例,说明具体情况后可以实施;如既违反18条审查标准又不适用例外条例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股室、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作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杜绝不审查、漏审查、不认真审查等问题,切实将审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我局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的领导,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效落实,决定成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机关各股室、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详见附件)。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协调、督促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宣传培训、信息发布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接替相应职务的领导或负责人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三)严格规范增量。各股室(单位)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措施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严格对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査制度实施细则 (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要求进行审查。
(四)有序清理存量。本机制实施之前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为存量政策,包括原工商、质监、食药监局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各股室(单位)要按照公平竞争审查的要求,对本股室(单位)拟定或实施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开展自查,对清理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
(五)规范审查流程。各股室(单位)要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由文件拟稿人(股室、单位)对照审查标准逐一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提交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审阅签字后,随其他材料一并履行发文程序,《公平竞争审查表》随相关材料存档备查。当政策措施涉及的竞争问题比较复杂、需要专业的评估报告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竞争评估,并将评估意见的结论内容写入《公平竞争审查表》。要从起草文件源头上加强审查、把关,做到审查工作留有痕迹。
(六)做好信息汇总。各股室(单位)应严格按照内部审查工作流程进行审查,每年年底将各自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报行政执法大队(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县联席办应将审查情况汇总后报告有关领导,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七)强化责任追究。各股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入学习《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措施。凡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措施,未执行公平竞争内部审查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