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06-6-/2021-083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重大决策听证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
文号 | 浏览量 | 167 |
施甸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施甸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听证会报告的公告
(第3号)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保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请与施甸县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股联系,电话:0875-8126673。
附:关于《施甸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听证会听证报告
施甸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8月24日
施甸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听证会听证报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建设等国家发展战略以及紧密围绕国家和省、市、县矿产资源管理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保障矿产资源安全供应,推进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加快矿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促进施甸县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扎实开展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通知》(保自规发〔2020〕341号)的要求,编制了《施甸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为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监督管理,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增加重大事项决策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09〕40号)、《保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2021年8月16日下午,在施甸县自然资源局四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施甸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听证会。经施甸县司法局审查同意,现将听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 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1.听证事项:施甸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听证会。
2.听证时间:2021年8月16日下午14:30
3.听证地点:施甸县自然资源局4楼会议室
4.听证主持人:杨应雄 施甸县司法局二级主任科员
5.听证人:王恩忠 施甸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王 丹 施甸县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股
6.听证监察人:张洪生 施甸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7.听证记录人:杨东艳 施甸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8.听证代表:
杨 刚 施甸县水长乡大山脚村委会
吴佳荣 施甸县姚关镇姚关村委会
朱光勇 施甸县甸阳镇文武社区居委会
胡子伟 施甸县裕宏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
张会全 施甸县砂石协会会长
苏金镇 施甸县仁和镇新屋砂场法人代表
杨孝军 施甸县宏瑞砂石开发有限公司
陆玉柱 甸阳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杨庆勇 仁和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苏 杰 由旺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徐晓强 水长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李国波 太平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段宏垠 老麦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董桂昆 何元乡人民政府武装部长
何玉银 木老元乡人民政府
李坤林 姚关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徐文才 万兴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李春润 摆樃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杨君田 旧城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杨子民 酒房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蒋杰斌 施甸县人大城环资委主任
杨光骞 施甸县政协人环委主任
杨自斌 施甸县林草局资源股负责人
蒋 新智 施甸县水务局副局长
陈天生 施甸县应急管理局
杨 燕 施甸县文旅局副局长
杨灿荣 施甸县工信局副局长
张建华 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我局于8月3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听证公告,至报名截止日期,未有人自行报名。因此,听证代表应由我局邀请或相关部门推荐产生共计31人,实际到会听证代表28人,缺席3人,符合听证相关规定。
9.技术服务单位: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院保山地质矿产所 何幸萍、和杰
10.旁听人员:有7名旁听代表参加会议。
11.听证会公开情况:听证会公开举行,本次听证会由施甸县司法局二级主任科员杨应雄主持,县自然资源局杨东艳担任听证记录人,听证会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等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听证监察人对听证过程作了说明和听证会的合法性进行定论。
二、 听证事项的说明
1. 《规划》的依据、原则、目的和意义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19号)、《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扎实开展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通知》(保自规发〔2020〕341号)以及矿产资源管理、相关产业政策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等。
(2)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促进矿业绿色发展;坚持突出优势,保障能源资源供给;坚持空间管控,优化矿业开发布局;坚持市场引领,公平竞争;坚持对外交流,扩大矿业开发合作。
(3)目的和意义: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目前施甸县矿产资源为粗放式开发建设现状,为规范矿产资源管理,加强矿产资源保护,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程度,充分发挥矿产资源的综合效益,保障矿产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因此编制《施甸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矿产规划是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的指导性文件,是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
2. 《规划》主要内容及成果
施甸县地处“西南三江”重要成矿区带,是云南省西部重要的成矿富集区。矿产资源分布相对集中、交通方便,有利于集约化、规模化开采利用,开采条件好。
施甸县目前共有探矿权8个(铅锌矿5个、铁矿1个、金矿2个);采矿权41个(铅锌4个,水泥用石灰岩2个,饰面用石料(大理石)5个,建筑用砂石料30个)。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规划能源资源基地1个、重点勘查区1个、重点开采区1个、勘查规划区块3个,开采规划区块30个、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开采区10个。
听证代表对《规划》的意见、建议和采纳情况
1.施甸县人大城环资委主任(蒋杰斌):(1)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谁污染、谁担责、谁治理;(2)砂石用料的采矿布点不宜过多;(3)严格管控面山的采矿布点;(4)严禁在影响水源点的地区布点。
采纳:以上4条建议均采纳。规划一经批准,严格执行“谁污染、谁担责、谁治理”的原则;目前规划的14个建筑用砂石料点只是先纳入规划,下步矿权投放时需通过八大部门联勘联审,按“建一关一”原则按需投放;纳入规划的建筑用砂石料点在前期选址中已避让了面山、水源点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2.施甸县政协人环委主任(杨光骞):(1)进一步加大对矿产资源巡查、督察力度,保护辖区内的有限资源,杜绝私挖乱采行为;(2)对同意开采的矿区,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依法依规,安全开采。
采纳:以上2条建议均采纳。《规划》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措施中已对职能部门监督管理进行说明。
3.施甸县工信局副局长(杨灿荣):(1)规划应不与环保“三线一单”,基本农田、耕地保护、城镇边界、林地规划等不冲突、不矛盾。(2)按短期重点与长远谋划,确保重点产业项目落地与生产保障服务,保证企业用矿需求。
采纳:以上2条建议均采纳。《规划》中规划的勘查开采区块已避让生态红线、国家及省级公益林、基本农田(政策允许的矿种除外,如战略矿产、地热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地以及其它生态环境敏感区;该《规划》已与施甸县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布局、发展定位等相衔接,并规划了矿权投放时序,重点项目用矿已安排在前期,确保企业用矿需求。
4.施甸县水务局副局长(蒋新智):(1)地热资源开采规划区块基本位于施甸各河道管理范围或保护范围,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办理取水许可证,属于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必须到水务局进行备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2)云南省施甸县小水井多金属矿普查、云南省施甸县由旺镇地热普查、云南省仁和镇地热普查三个勘查规划区块属于施甸县潞江大型灌区覆盖范围,项目区内管道、渠道、计量、监测等设施设备较多,在实施勘查前应提前与水务局对接,应采取避让措施,无法避让按照“谁破坏、谁负责、谁修复”的原则,对损坏水利设施按照原规模原标准修复;(3)矿产资源开采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涉及水土保持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编制水保方案,到水务局进行审批后方可实施;(4)云南省施甸县小水井多金属矿普查与水利规划项目百花林水库重合,建议避让;(5)施甸县姚关镇山邑村火星地热、酒房乡郭家寨地热位于施甸县怒江大型灌区,应避让相关水利设施设备。
采纳:第(1)、(2)、(3)条建议采纳。《规划》一经批准,矿产资源开采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涉及水土保持的项目须到水务局进行审批后方可实施,无法避让的坚持“谁破坏、谁负责、谁修复”的原则。
不予采纳:第(4)、(5)条建议不予采纳。建议先纳入规划,待征求县直部门意见时再与水务部门进行相关数据收集和衔接。第(4)条小水井多金属矿普查与水利规划项目百花林水库重合,该区块为探矿权规划区块,探矿权只是为了探明或寻找矿体,下步探转采过程中会避让规划水库,并征求水务部门意见后方可实施。
5.施甸县林草局资源股负责人(杨自斌):(1)建议选址避开公益林和天然林;(2)建议选址避开城镇面山、江河两岸、水库周边、自然保护区周边、县级以上公路、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两侧可视范围内;(3)建议选址避开生态脆弱地区、石漠化严重地区、陡坡地等区域;(4)建议选址优先选择宜林地、无立木林地、质量差的林地,避让质量好的林地(蓄积量超过同类立地条件林分的平均水平50%以上的林地),尽量不占用乔木林;(5)建议选址避让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六是建议选址避让权属有争议区域。
采纳:除第(1)条中的天然林和第(4)条中避让蓄积量超过同类立地条件林分的平均水平50%以上的林地外,以上建议均采纳,在勘查、开采规划区块选址时均已避让。只有个别涉及天然林及蓄积量超过同类立地条件林分的平均水平50%以上的林地等设置的采矿权,建议暂时先纳入规划,下步投放时,依据市场需求,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方可投放。
6.施甸县文旅局副局长(杨燕):(1)开发的温泉中,属于人工钻探的要看是否合法。合法的钻探温泉和自涌温泉,要充分开发利用,对于探矿权、采矿权采取招拍挂、有偿使用和签订协议;(2)对于已经在开发的业主(如石瓢、娲女等),要采取妥善的方式,让现在的开发商获得合法权利(探矿权和采矿权);(3)有偿使用的水费,要考虑企业成本与存活问题;(4)参照其他县区好的做法。
采纳:以上4条建议均采纳。已与旅游规划相衔接,并在地热专项规划中对水费有偿使用等进行了说明。
7.施甸县应急管理局(陈天生):(1)新设矿权,按照云南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要求;露天采石(砂)场矿界与村庄的距离小于500米,矿界与矿界之间安全距离小于300米。距公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不小于100米;乡道不小于50米,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不小于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设立矿权;(2)生产建设规模和服务年限低于《云南省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3)对原有老矿区,达不到(云政发[2015]38号)要求进一步改造升级,改造不了的退出该行业。
采纳:以上3条建议均采纳,规划中的开采规划区块大部分已按云政发[2015]38号文中非煤矿山准入条件来选址;只有个别设置的采矿权距离居民点450米左右,建议先纳入规划,下步矿权投放时,依据市场需求,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方可投放。第3条已在《规划》文本中矿产资源开发准入管理中说明。
8.木老元乡人民政府(何玉银):赞同《施甸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无意见。
9.摆樃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李春润):同意本《规划》,结合摆榔乡实际情况,无意见建议。
10.甸阳镇人民政府副镇长(陆玉柱):甸阳镇四个地热点的布点及今后开采使用要与县住建做好对接,与城市规划相符。
采纳:地热水专项规划保障措施中已对其进行说明。
11.姚关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李坤林):(1)姚关镇方面:矿区设置有效考虑工程建设及区域发展矿产刚需,充分发挥交通便利、辅射面广、开采便捷、储量大、继承能力强等特点,开采中及后期恢复易撑控。(2)全县矿规方面:有效结合我县资源分布特点布置矿区,针对性较强;结合全县实际,充分考虑区域发展需求,分区域科学设置矿区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较强。(3)原则同意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听证稿)。
12.太平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李国波):(1)原则上同意此规划;(2)请县职各部门多沟通,和林地调规,基本农田调规结合起来开展。
采纳:我们再积极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对各类保护区调整进行沟通。
13.仁和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杨庆勇): (1)无意见。同意总体规划。(2)建议:加大尾矿库的合理投入力度。
采纳:第2条建议在《规划》支撑专题《施甸县矿山生态修复研究(2021-2025年)》中已给予说明。
14.由旺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苏杰): 无意见。同意《施甸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建议:在开采过程中注意水源、河道等进行避让。
采纳:《规划》一经批准,严格按相关政策措施实施。
15.旧城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杨君田:无意见。
16.何元乡人民政府武装部长(董桂昆): (1)对施甸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听证稿),同意该草案总体规划。(2)地热资源开采规划区块位于施甸县河道管理范围或保护范围,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办理。(3)加强矿产开采区域督查力度,按照“谁破坏、谁负责、谁修复”的原则,按照原规模原标准进行修复。
采纳:第(2)条意见在地热水专项规划中已给予说明;《规划》一经批准实施,新建及生产矿山严格按“谁破坏、谁负责、谁修复”的原则对矿山进行及时修复。
17.酒房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杨子民):建议酒房乡有3个地热资源点,能够尽快的合理合法进行开发利用。
采纳:《规划》一经批准实施,政府职能部门会依法依规按市场需求合理投放矿权。
18.万兴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徐文才:无意见
19.水长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徐晓强):(1)同意《施甸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方案;(2)建议适当调整水长乡王家山石灰岩矿西南脚坐标,保障施甸县保山猪科研项目选址安全距离达到300米,该项目占用土地已经征收。
不予采纳:建议先纳入规划,待下步矿权投放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0.老麦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段宏垠):(1)严格落实绿色矿山建设,落实好“八个准入条件”,注重环境修复措施方案的把关。(2)同意《施甸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听证稿)。
采纳:《规划》文本第五章已对绿色矿山建设、生态修复措施、机制及保障措施等进行说明。
21. 施甸县裕宏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胡子伟):(1)进一步规范和明晰操作流程,让经营者合法化,争取集中、合规、合法、有可行性、可操作性。认真调研五年期总体用量指标,分析和提出总体数量指标。(2)按照行业主管行政审批立项和规划先后原则设置各类矿权。(3)规划应该高度重视操作时间规则,明确时限指标。
采纳:已在规划准入条件和规划管控措施中明确了矿业权管理,所有矿权必须合法合规;规划矿权已进行调研,下步依法依规投放;规划目标已进行了充分论证、专家咨询,规划目标合理。矿权投放政府职能部门会依法依规按规划时序和市场需求合理投放。
22. 施甸县甸阳镇文武社区居委会(朱光勇):(1)同意矿产资源总体规则。(2)建议老矿权在条件允许的情况给予延期合法作业和新矿权形成新老交替,不一刀切。
采纳:在条件允许情况下,政府职能部门会根据矿权管理相关政策法规,解决好矿权延期及新老矿权交替。
23. 施甸县水长乡大山脚村委会(杨刚):(1)本人原则上同意施甸矿产资源总体规则。(2)建议在太平、水长能否增加设置新矿权。在联勘联审过程中多一些新矿权合规的可能。
采纳:2021年7月23日市规衔接会后关于砂石料采矿权设置已征求各乡镇意见,随后并对各乡镇上报的新设矿权进行实地调研,不涉及各类环境敏感区的均已纳入规划。
24. 施甸县仁和镇新屋砂场(苏金镇):(1)矿权设置我理解、支持。(2)对原来的业主,老矿区如何处理,原来的政策是那些,不能一刀切。
采纳:按照“淘汰关闭一批、改造提升一批、整合做大一批”原则,进一步优化矿业结构。
25.施甸县宏瑞砂石开发有限公司(杨孝军):(1)同意施甸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在今后运行过程中要依法依规进行管理,能让经营者合理、合法进行经营。
采纳:进一步依法依规加强矿权审批管理。
26.施甸县砂石协会会长(张会全):同意。(1)市场需求与布局、与砂岩矿种、与各单位联勘联审要做强做大是好的,对小的乡镇等成小规模设置区域采矿。(2)砂石料要保证项目的实施,小的乡镇可降低一点要求,东西南北中片合理规划。
采纳:以上2条建议均采纳。《规划》文本中“优化开采利用结构”一节已对其进行说明;规划区块已根据施甸重大项目及城乡镇建设需求由北向南合理布局。
27.施甸县姚关镇姚关村委会(吴佳荣):无意见
28.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公司(张建华):(1)该规划基本符合施甸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实际,编制依据充分,符合相关法规,“规划”编制内容齐全,格式完整,原则同意该规划(草案);(2)该规划充分考虑已有矿业权实际,并提出拟设矿业权设置方案,特别提出拟集中开采区,为后续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留出了发展空间;(3)该规划应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确保规划能落地实施。
采纳:已进一步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进行衔接,目前各部门正在编制相关规划,下步将加强沟通、进一步衔接。
我局将及时组织规划编制单位,认真采纳听证代表所提出的有益的意见和建议,严格按照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相关技术规范的内容和深度,尽快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上报审批。
三、 听证会议结果
听证会代表一致同意通过《施甸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