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201525883XU-/2020-1204009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重大决策听证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
文号 | 浏览量 | 28 |
云南省施甸县烟草专卖局
施甸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施甸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第3号)
各听证代表: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卷烟市场资源,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要求,施甸县烟草专卖局于2020年11月24日举行了《施甸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的听证会,直接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施甸县烟草专卖局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施甸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经报请施甸县司法局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以听取有关机关、单位组织和个人的意见。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
时间:2020年11月24日(星期二)上午9:00-11:30。
地点:施甸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二楼会议室(地址:施甸县甸阳镇城北扩建区广电路南侧)。
参加人:主持人1人,决策发言人1人,听证监察人2人,记录人2人,听证代表21人,旁听人2人,共计29人。
三、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听证会期间,共有22位听证代表就听证事项陈述了9条修改意见和建议。大家的发言准备充分,观点明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很中肯,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施甸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建言献策。主要意见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一是政协代表提出,请施甸县局讲明听证会对零售户、消费者的好处,提出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发布合理布局规定前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期限内继续有效,原2个零售店毗邻的,原零售户许可证有效期到期,继续办理延续零售许可证手续。该条文与制定合理布局规定的目的相违背。建议细化老证老办法的规定,避免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二是县内不受限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三是第三章法定不予许可情形中第15条,特殊情形不符合大标题。
(二)市局专家组杨建宏提出,第六条需要完善,存在法律风险因数,第八条特殊场所标准,第一项中如果车站比较大的情况,便利店较多,符合第七条是否允许办理,条款相互是否矛盾,第九条第三项,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这一项的最后一句话不需要,而且老证、新证的取缔要明确取缔方式。
(三)市局专家组赵连润提出,第八条第七项,除中石油,第十二条第一项,新农村是否有限制,对于其他人不公平,第七条,对于距离的测量,应确定测量起始点,第十八条,叙述有问题,以下不包含本次。
(四)市局专家组王金伟提出,办证年龄上限是否应该放宽,烟草制品和零售点概念不一样,要统一,第八条第六项应加上除第二项的情形,商场的概念要定义,可考虑放宽和不受间距限制只能二选一,第十五条不应该放在第三章,应单独作一章,第十五条第二项,可适当降低间距标准需明确,不能用适当,对于第六项对于非便利店的理解,是否符合国家放管服,对于加油站,中石化和中石油是单独申请与国家总局申请,其他加油站不予许销售,条款要简明扼要,不要模棱两可,不要有揣摩的空间。
(五)市局专家组王建华发言:第六条,且能够网上申请,在智能手机或互联网上自主订货的公民,该条文增加了公民的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十五条第6项沿用省局规定,不需要增加业态类型。
四、决策发言人的主要解释内容
(一)决策发言人,主要围绕制定的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合理布局制定的背景,施甸县局2015年底共有持证994户, 到2020年11月20日增加至1351户,五年的时间增加357户。通过调查分析主要表现在:一是随着卷烟市场秩序维护水平的不断提高,零售户诚信互助小组作用不断凸显,零售户获利空间不断提升;二是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以后,按照不予许可标准进行行政许可,造成零售户数量猛增。在此背景下,我们需要准确理解和定位“放管服”改革要求,“放管服”是要求我们减少不必要的手续和提交材料,放管结合,放而不乱,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监管水平,并不是要求我们一放了之,从而降低准入标准。施甸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目前办理标准过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困难和压力在逐年增大,负面影响也逐渐凸显,具体表现在:一是卷烟零售点布点多,分布不均,个别地方出现“扎堆”情况,造成资源浪费;二是由于准入标准太低造成盲目跟风办证户增多,入网后又无法持续经营而歇业,随意性大;三是零售户“过多、不均”,造成恶意竞争,出现不规范、不守法的经营情况,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三)本着科学合理的规划,施甸县烟草专卖局多次进行了市场调研。一是由基层专卖监督管理所、卷烟营销服务站就合理化布局涉及的内容认真开展了前期调研工作,采取随机发放调查问卷和采集卷烟营销最近两年来的卷烟销售情况表,共发放问卷45份,收回有效问卷45份,为《规定(草案)》的制定提供了科学、有效、准确的数据;二是由施甸县人民政府统计局年鉴提供的数据,对施甸县经济状况、人均收入,人均用于烟酒消费水平等进行调查;三是由施甸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提供的2020年人口信息,准确把握当前施甸县常住人口信息;四是召开各层级专销联席会,专销人员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对合理布局规定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五是将《规定(草案)》在县人民政府对外网站公开,广泛征集群众意见。五是广泛听取司法、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等各方面意见。经反复讨论逐条修改,最终形成《规定(草案)》。
五、听证会评议情况和听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施甸县烟草专卖局于2020年11月24日召开了专家组论证会议,对《施甸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进行评议,评议认为:本次听证会准备工作充分,程序严谨。参加会议的听证代表的发言观点鲜明、意见明确,对《施甸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同时也提出了很多很多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会议决定对《规定(草案)》文本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主要修改以下内容:
(一)规定第六条,能够网上申请,在智能手机或互联网上自主订货的公民,该条文增加了公民的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十五条第6项沿用省局规定,不需要增加业态类型。
(二)烟草制品和零售点概念不一样,名称的统一性。中石油、中石化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办综〔2014〕474号),按照一店一证原则,依法对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对于距离的测量,应确定测量起始点。
(四)第九条第三项,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这一项的最后一句话不需要,而且老证、新证的取缔要明确取缔方式。
云南省施甸县烟草专卖局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