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82-1-10_Z/2017-0602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重要事项公示 | 发布日期 | 2017-06-02 |
文号 | 浏览量 | 14 |
2017年中、高考临近,为给广大考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应试环境,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一切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特别是中、高考期间,要自觉控制各种噪声源,为考生营造一个安静的考试环境。
二、建筑施工、机动车修理、木材加工、电焊等排放噪声的单位,严禁在中午12:00—14:30,夜间22:00—次日6:00施工。
三、餐饮业及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限时控制音量,昼间(6:00—22:00)不得超过60分贝,夜间(22:00—次日6:00)不得超过50分贝。
四、中、高考期间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在城区及中学校园周边使用广播、喇叭等有噪声的设备进行商业宣传。
五、考试期间(高考:6月6日至9日;中考:6月27日至7月2日)晚22:00时—次日8:00时,在考生居住地周边环境暂停一切产生噪声的营业活动。
六、考试期间,在考场学校100米范围内,一切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禁止产生噪声,严禁干扰考生学习、休息及考试。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建局、县安监局、县文广局、县综合执法局将联合开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执法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本通告规定,屡禁不止继续超标排放噪声扰民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投诉、举报电话:12369,8123146,8127553。
施甸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