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82-1-07_k/2016-1025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重要事项公示 | 发布日期 | 2016-10-25 |
文号 | 浏览量 | 69 |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切实解决县城区违法停车问题,营造安全、畅通、有序、和谐的城市道路交通新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对县城区主干道路车辆乱停乱放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重点整治和规范路段
(一)甸阳路。起点:甸阳路与石鼓东路交叉路口,止点:甸阳路与太平路交叉路口。
(二)甸阳西路。起点:甸阳西路与施孟公路交叉路口,止点:甸阳西路与摩苍路交叉路口。
(三)甸阳中路。起点:施甸一中正门口,止点:甸阳中路与兰溪路交叉路口。
(四)石鼓东路。起点:石鼓东路与甸阳路交叉路口,止点:县人民医院南侧交叉路口。
(五)文化路。起点:文化路与甸阳西路交叉路口,止点:文化路与龙井路交叉路口。
(六)交通路。起点:交通路与文化路交叉路口,止点:交通路与建设路交叉路口。
(七)摩苍路。起点:摩苍路与甸阳西路交叉路口,止点:摩苍路与兰溪路交叉路口。
(八)建设路。起点:建设路与施孟公路交叉路口,止点:建设路与莽索村乡村道路交叉路口。
(九)兰溪路。起点:兰溪路与建设路交叉路口,止点:兰溪路与甸阳中路交叉路口。
(十)太平路。起点:太平路与施孟公路交叉路口,止点:太平路与兰溪路交叉路口。
(十一)惠通路。起点:惠通路与甸阳路交叉路口,止点:惠通路与环城东路交叉路口。
(十二)广电路。起点:广电路与施孟公路交叉路口,止点:广电路与环城东路交叉路口。
(十三)太白路。起点:太平路与太白路交叉路口,止点:施甸县公安局门口。
(十四)人民路全线以及县幼儿园出入通道与人民路连接重点路段。
(十五)甸阳中路与兰溪路交叉路口50米范围内的重点区域。
(十七)青牛白马文化广场及电影院广场内。
以上路段除规划小型车临时停车泊位的区域外禁止一切车辆停放,同时,即日起取消石鼓东路甸阳派出所门口至甸阳镇街道社区门口路段施划的小型车临时停车泊位。
二、重点整治的违法行为
(一)在通告发布的禁止停车重点路段(重点区域)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停车的区域,不按限时停放规定停放车辆的违法行为。
(二)车辆在机动车道、人行道转弯区域停放;在非机动车专用车道内停放车辆;小型以上机动车在人行道(含沿街住户门口人行道)、消防通道、以及小区、住户与城区主要干道连接的通道上停放的违法行为。
(三)长时占用小型车临时停车泊位,以路为市、占道经营等影响停车秩序的行为。
三、规范停车秩序
(一)摩托车、二轮电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在人行道和机动车道施划设定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内紧靠道路边缘垂直、有序停放;在没有设定停车区域的路段,二轮摩托车、非机动车在人行道紧靠道路边缘垂直或平行(狭窄人行道上)停放(转弯区域除外),但不得影响行人正常通行;二轮摩托车、非机动车不得停放于小型车辆临时停车泊位。
(二)轻型货车(除微型货车、皮卡车外)、拖拉机、大中型汽车、大型农业机械、大中型工程机械严禁在小型车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应停放到甸阳中路东边尽头大中型汽车临时停车场内(原机械厂)。
(三)出租车、客运微型车应紧靠道路右侧边缘顺向临时停车上下客,即停即走,禁止在交叉路口内随意停车,在有小型汽车临时停车泊位的路段,停入车位上下乘客。
四、整治措施
(一)对违法停放的机动车,拍照固定证据后依法予以处罚。违法停车的非机动车,拍照固定证据后实施拖移,并予以处罚。同时,请媒体曝光交通违法行为。违法停放车辆拖移至施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院内,等待处理。非机动车被拖移后,驾驶人或车主需携带非机动车行驶证,或车辆购买证明到施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接受处理,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的,必须依法登记上牌后方可领取“车辆放行条”后领车放行。
(二)对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
(三)对阻碍和抗拒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执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管理、监督和举报上述违法行为,施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举报电话:8121212。
特此通告
施甸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