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201525883XU/20250708-00003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5-07-08 |
文号 | 浏览量 | 7 |
一、背景和依据
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科学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巩固和提升我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成效,2024年12月1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24〕29号)。根据该决定要求,需依据《云南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指导目录》,对行政执法领域中易发现、易处理、专业技术要求低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选取 。除乡镇(街道)一级外,全省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区可在《指导目录》内,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工作需要选取事项,由综合行政执法、河湖管理、湿地管理等部门或者机构集中实施。县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实施与城市管理相关的事项,河湖、湿地管理等机构主要实施与自身职责相关的事项,未被选取的事项仍由原行政职能部门实施,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还可依法实施与选取事项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在此背景下施甸县开展相关工作。
二、目的意义
严格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要求,结合施甸县行政执法实际,通过科学筛选、集中整合行政处罚权,破解以往在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中可能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强化执法精准性、提升执法协同性,形成“选取事项集中办、未选取事项规范办”的闭环减少执法环节、缩短响应时间,切实提升群众对执法工作的获得感。
三、基本原则
1. 合法性原则:严格对照《云南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指导目录》进行事项选取,确保所有选取的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理性原则:充分考虑本县实际情况,认真机构改革后的职能委托情况、各领域执法工作的实际需求,同时,充分考量技术支撑、监管与执法协同等因素,确保选取行政处罚权事项科学合理。
3. 需求导向原则:结合本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重点选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生态环境领域等对本县城市管理有重要推动作用的事项,以提高行政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
四、主要内容
1. 《云南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指导目录》情况:《云南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指导目录》共458项,涉及12个行业部门,其中地方性法规共71项,适合选取公共目录为387项。
2. 施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选取结果:施甸县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选取39项、生态环境领域选取5项,共计44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林草领域涉及39项、自然资源和规划18项,合计57项,因机构改革后这两个领域执法工作已委托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故未作出选取。其余8个行业领域涉及事项经评估均不适宜选取,未被选取的事项仍由原行政职能部门实施。
五、印发形式
以正式文件形式印发,将选取的事项目录及相关说明材料,按照规定程序报上级部门备案,并在本县范围内向社会公告,确保相关行政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以及社会公众能够及时知晓,保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开透明和顺利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