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12-x/20230915-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3-09-15 |
文号 | 浏览量 | 93 |
为切实保障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以下简称城乡“两险”)参保人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施甸县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方案》。为了广大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人能够了解相关政策精神,现就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方案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扎实做好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和会议要求,进一步扩大参保覆盖面,做到部门衔接到位、征缴业务便捷、征缴流程顺畅,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施甸县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参保对象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凡年满16周岁,除在校生、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人员外,具有施甸户籍的城乡居民。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本县行政区域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所有城乡居民,不受城乡户籍限制,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就读学生、在园儿童、婴幼儿、新生儿、宗教教职人员、长期投资经商和外来务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具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港、澳、台人员;获得中国永久居留,在施甸县居住但未就业,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无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其他证件但与我县居民形成事实婚姻的外籍人员)。
(3)新生儿参保缴费,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有效身份证明,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落户的,可使用医学出生证明编号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
(4)为了避免重复参保,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大学生医保、施甸县以外的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再参加施甸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27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8月起对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进行调整,包括中断补缴及一次性补缴档次。2023年缴费档次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18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进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费的缴纳。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普通人员。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人。
(三)补助标准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对于选择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档次的,分别给予30元、35元、40元、60元、72元、84元、96元、108元、120元、180元的缴费补贴;对于选择2000元及以上档次的,定额给予240元的缴费补贴。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每月加发2元基础养老金。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员、三级残疾人员,继续保留100元的财政代缴政策;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继续以200元的财政代缴政策进行代缴,并鼓励符合代缴人员在财政代缴的基础上按档次进行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城乡特困人员、孤儿,重点优抚对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伍人员、部分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财政全额代缴。
(2)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进行差额征收,由财政定额补助每人每年18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00元。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户进行差额征收,由财政定额补助每人每年9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90元。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人员进行差额征收,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60元,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
(四)缴费时间
城乡“两险”每月的征期为1—25日。其中:2023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2023年1月起开始征收,2023年9月起实行集中征缴;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时间为2023年9月1日至12月25日。2023年12月25日以后,不再办理除施甸县户籍的新生儿、当年退役军人、特殊缴费人员以外的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手续。
(五)缴费方式
城乡“两险”已参保人员可以关注“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农行云南分行微银行”微信公众号完成自主缴费。
三、政策依据
方案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27 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保政办发〔2019〕52号)、《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五级网格管理体系实施方案》(施政办发〔2023〕46号)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