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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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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201525883XU/20240821-00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24-08-21
文号 施政办发〔2024〕42号 浏览量 76
主题词 林业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甸县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施甸县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819

(此件公开发布)


施甸县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14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24号)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2422号)精神,做好全县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合理规划草地空间,强化基本草原保护和合理利用,结合施甸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第三次全县国土调查数据、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全县草原基况监测评价数据为基础,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全县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确保全县基本草原功能提升、布局合理、质量提高,为实现“3815”战略发展目标筑牢草原生态根基。

二、划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以第三次全县国土调查成果明确的11.3179万亩草地面积为底数,充分衔接“三区三线”划定、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草原基况监测和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等最新数据成果,以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100亩的草原小班为最小划分单元。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自然公园生态保育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域范围内的草原,均需划为基本草原,可不受面积限制,做到应划尽划,确保基本草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通性。

对已列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基本农田核实处置、耕地保护红线、耕地后备资源,已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项目库项目选址范围,已征占用等改变用途,以及存在权属争议的草地,依法依规适度从基本草原预判数据库中调出,并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同时,要预留一定面积的非基本草原,作为基本草原调整储备区,预留面积不低于基本草原划定面积的10%,原则上储备区草原单元要求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50亩。

三、工作程序

(一)工作准备

1.学习《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技术方案(试行)》、《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质量检查及成果验收方案》。

2.收集资料及物资准备。资料收集主要包括: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最新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村级以上行政界线和各类经营管理单位界线(所有权、使用权)、“三区三线”划定、基本农田核实处置、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草原基况监测、工业用地红线、耕地保护红线、耕地后备资源等最新成果、数据,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草、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电力、通信等有关职能部门最新的相关规划图文资料,草原承包、草原生态修复、草种繁育基地建设、退牧还草、退耕还草等档案资料。物资准备包括:GNSS定位设备、照相机、数据采集仪等调查工具,以及外业调查的数据采集、存储、处理与管理的软、硬件设备。

3.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县林草局开展技术培训。

(二)图斑预判

省级技术支撑单位依据基本草原划定条件,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进行基本草原预判,形成基本草原预判数据库,进行现地调查核实。

(三)现地调查核实

1.由县林草局开展基本草原划定现地调查核实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2.将基本草原预判数据库与最新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各类经营管理单位界线、“三区三线”划定、耕地保护红线、耕地后备资源、工业用地红线、各类规划等最新成果、数据进行衔接。

3.县林草局依据基本草原划定原则、条件进行现地调查核实,确定基本草原及储备区范围界线,按要求完成调查内容。

4.预判图斑不纳入基本草原的,须提供佐证材料;对需新增纳入基本草原范围且不在预判图斑范围的,做好调查论证。

5.根据质量检查方案,组织开展县级质量跟踪检查,并配合省、市级开展质量跟踪检查。

(四)乡、村两级公示

以行政村或经营管理单位(托管单位)为公示单元,由乡(镇)人民政府在乡级人民政府驻地、行政村或经营管理单位(托管单位)对本辖区划定的基本草原初步结果进行公示。

(五)开展质量检查

根据《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质量检查及成果验收方案》要求,质量检查实行县级自查、市级复查、省级核验。

(六)初步成果审查

基本草原划定初步成果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从县林草局逐级上报至省级林草部门后,省级以市级为单位组织开展初步成果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反馈市级,市级根据审查意见对初步成果进行修改完善直至审查通过。

(七)成果验收

初步成果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验收。基本草原划定成果实行省、市、县三级分级验收,由各级林草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八)成果认定公告

验收通过后的成果由县人民政府认定,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基本草原划定成果按程序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县林草和自然资源部门对基本草原划定成果进行统一登记建档、落地上图等。

(九)数据汇总

全县基本草原划定数据由村级或经营管理单位(托管单位)、乡级、县级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后报送市级。

四、任务安排

(一)调查摸底(202467月)

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进行基本草原预判,全面摸清草原类型、权属、面积、范围、利用方式、功能类别等基本情况,由县林草局牵头,汇总形成全县基本草原预判数据库。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服务好基本草原的划定和后续资源管理工作。(县林草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组织划定(2024810月)

结合《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技术方案(试行)》具体要求,统筹做好全域永久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对存在不宜划为基本草原的,查明情况,做好举证;对需新增纳入基本草原范围且不在预判图斑范围的,做好调查论证;对需预留一定比例划为基本草原储备区的,科学衔接各类规划和产业发展计划,提出具体意见。(县林草局牵头,县发改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成果验收和上报(20241112月)

202410月底前完成县级自验,并按程序公示后上报市级。省级核验后,形成全县基本草原划定成果,以县为单位,对划定的基本草原进行统一登记建档、核定面积范围、绘制底图、设立保护标志,实现基本草原划定成果落地上图、精准管理。(县林草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参照市级方案,建立以县林草局为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为成员单位的县级基本草原划定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合力指导和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由县林草局牵头组建县级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专班,组织开展全县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形成县级基本草原划定成果。由县林长办(县林草局)牵头,将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纳入对各乡镇林长制工作的考核体系,定期调度工作开展情况,实行督促检查,积极稳妥推进各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配合工作,按时按质完成辖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任务。(县林草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过程管控。要把划定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摆在首要位置,严格执行县级自验、市级复查、省级核验的审查流程,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划定成果与实地现状一致。(县林草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统筹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费等资金,参照《国土调查类项目支出标准(2023年)》,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对划为基本草原的草地,优先安排草原生态修复等有关项目及资金。(县林草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草原管护。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控,基本草原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依法依规批准建设项目占用基本草原的,应确保基本草原的征占用面积控制在最小合理使用限度内,并严格落实占补平衡,补充划入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草原,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整补散。健全草原监测体系,开展草原生态状况和生态安全风险研判评估,全面掌握草原生态系统演化情况。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草原保护宣传,探索林草融合、产业发展,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破坏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多种方式引导群众积极参与草原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县林草局牵头,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县政府新闻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