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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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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201525883XU/20230930-00002 发布机构 施甸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23-09-30
文号 施政办发〔2023〕65号 浏览量 141
主题词 其他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甸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单位:

施甸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928

(此件公开发布)

施甸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2267号)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2313号)精神,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施甸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高品质的健康养老需求为根本目的,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不断增强全县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重点工作

(一)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1.落实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结合施甸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着力解决老年人急难愁盼问题,制定《施甸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见附件,以下简称《清单》)。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清单》,确保相关任务落实落细。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完善。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贯彻实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国家标准,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老年人能力评估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等的参考依据。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推进老年人基本信息、医保、社保、健康、残疾状况以及困难家庭老年人经济状况数据共享,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实现评估结果互认共享、按需使用。2023年底前,争取建设1个标准化老年人能力评估室。(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3.执行基本养老服务统计调查制度。做好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工作,定期发布全县老年人口状况主要数据。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执行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保障信息统一归集、互认和开放共享。(牵头单位:县统计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4.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制度。依托乡镇社会工作站、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互助养老服务站等,对高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开展居家探访、精神慰藉、困难帮扶等关爱服务,根据老年人状况合理确定服务频次。到2025年底,确保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鼓励支持基层老年协会、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5.强化资金保障。建立与老年人口增幅比例相协调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养老服务财政投入的科学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确保市级安排的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福利彩票公益金100%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并将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6.强化制度保障。整合现行的低保、特困、高龄津贴、残疾人“两补”等政策,推动建立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合理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聚焦失能失智等不能自理老年人,根据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给予差异化护理补贴。在全省统一安排下,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关工作。(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医保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7.强化人才支撑。积极开展全县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把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纳入培训范围。到2025年,全县培训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民政业务管理人员等不少于480人次。实现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岗前培训100%,每3年轮训一次。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卫健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8.落实优惠政策。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认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可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落实国家扶持小微型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增值税、所得税优惠。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养老行业的各项金融政策,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民办养老机构继续予以资金支持。各类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实行居民阶梯价格制度的,全部用量按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各电信企业按照不高于企业所制定的当地家庭住宅价格标准执行。对依法办理登记备案的各类养老机构免收有线电视入网费、安装费,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不高于所在地居民用户主终端收费标准给予优惠,优惠幅度不得低于10%(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人行;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电力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广电网络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

9.维护合法权益。积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有效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教育等资源,建立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县法院、县检察院;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10.科学规划布局。将民政部门纳入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编制《施甸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合理提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位置、用地规模、四至范围及配套功能的控制要求。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养老服务,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辟空间用于养老服务,促进养老服务能力提质拓容和区域均衡布局。(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1.落实配套设施。按照《云南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要求。深入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行动,清理2018年以来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情况。凡存在缓建、缩建、停建、不建或建而不交等问题的,整改到位前不予办理竣工验收,验收后的养老设施无偿移交当地民政部门用于养老服务。对未按照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的,于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2.推动转型升级。把提升乡镇敬老院建设标准、补齐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短板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统筹推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提升具备全日制照料、日间照料、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同时指导开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发展延伸服务驿站。探索将供养人数较少、服务功能较弱的敬老院转型为农村互助养老设施。到2025年,争取实现甸阳镇、姚关镇、太平镇、由旺镇、水长乡农村敬老院职能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职能转变。(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乡村振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3.强化基础作用。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普惠和示范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重残、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抚对象老年人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落实运营补贴,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有效运转,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到2025年,争取建设1所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4.促进医养融合。支持养老机构拓展和提高基本医疗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医务室(护理站),争取完成至少2个医疗机构备案养老机构并开展养老服务,即完成太平中心卫生院等子分院、由旺中心卫生院备案并开展养老服务。不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与就近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医疗服务。养老院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支持有条件的公立综合医院将老年病科或康复科转型发展成为康复中心、老年护理院等接续性医养结合机构。到2025年,所有医疗机构能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取药等便利服务,争取至少建立1个医养结合示范机构。(牵头单位:县卫健局;责任单位:县医保局、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5.鼓励社会参与。推进兜底线、促普惠、社会化协同发展。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将公办养老院或院内部分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采取新建、租赁、购买和改造厂房、商业设施、存量商品房等方式,建设满足不同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推动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国资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

16.完善服务网络。依托和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设施,通过新建、改建、与社会力量合建等方式,在城镇地区建设社区―小区―家庭”三级服务网络,在农村地区建设“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到2025年,争取完成新建老麦乡区域养老服务中心1所,并积极争取资金新建酒房乡、何元乡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各1所,全县乡镇敬老院达到8所,覆盖率达到61.5%,实现不低于60%的乡镇建有1所农村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日间照料服务设施覆盖率不低于90%,全面建成“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7.提升运营水平。推动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融合发展,规范开展助餐、助医、助浴、助洁、助急、助行、助购、助学、助乐、助聊等全方位助老服务和其他个性化服务。加大对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按照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兴办或运营老年人急需的服务项目,提升社区养老服务品质,共同构建定位精准、功能互补、方便可及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8.支持居家养老。统筹省、市、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人口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及城乡低保对象中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等,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逐步实施适老化改造。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平均补贴标准为3000/户,根据省、市补贴资金、户数开展,争取到2024年实施不低于290户。积极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乡村振兴局,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19.优化环境建设。有序推进社区道路、卫生服务中心、综合服务设施以及超市、银行、医院、公园、体育场馆、文化场所等公共环境无障碍和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残联;责任单位:县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0.提升服务能力。围绕老年人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推动各级政务服务平台优化服务,传统服务和智能服务并行,切实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推动在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牵头单位:县政务服务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残联;责任单位:县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部门是落实《清单》的责任主体,要把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为各服务项目实施提供坚强保障。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县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统筹协调全县养老服务工作,进一步推进完成全县养老服务发展各项目标任务,特制定施甸县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如下:

总召集人:陈蕴德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人:蒋紫剑  副县长

副召集人:段杰德  县政府办副主任

张云峰  县政府督查专员

杨余全  县民政局局长

   员:张利国  县发改局副局长

匡福海  县工信局副局长

铁林博  县教体局副局长

陈加庆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民政局副局长

张曦睿  县财政局副局长

艾丽娅  县人社局副局长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何忠云  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副局长

赵应升  县住建局副局长

   县卫健局副局长

邓丽娜  县国资委主任

赵应文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县统计局副局长

   县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马林光  县医保局副局长

吴建伟  县税务局副局长

付清怡  县人行副行长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李春仙  团县委书记

李庚维  县残联副理事长

陈艳芳  县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由杨余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赵梅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股室负责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联席会议在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县养老服务工作,研究决定养老服务工作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发展中涉及县级事权的政策性、制度性问题,研究审议拟出台的养老服务重要政策,拟订养老服务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指导和监督全县养老服务发展情况,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加强各级、各有关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规则:

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召开部分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由总召集人、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联席会议实行集体会商制,分析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及存在问题,研究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等。联席会议有关精神,以纪要形式印发成员单位。

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将履行职责、落实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发展面临问题等情况,及时报告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汇总各有关部门反映的养老服务情况及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联合调研制度。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对全县养老服务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工作措施等情况开展联合调研,掌握信息,分析原因,推动解决。

工作要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形成反应迅速、配合密切、通力合作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推进完成全县养老服务发展各项目标任务。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二)强化督导检查。县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成员单位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动态监测和评估评价机制,加强工作协调和督导,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三)凝聚社会共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做好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和《清单》有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充分调动各方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宣传养老服务的好经验好做法。


附件:施甸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施甸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标准

服务对象

服务类型

牵头责任部门

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物质帮助

县人社局

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调整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物质帮助

县人社局

3

高龄津贴

以户籍所在地确定保健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发放

本市户籍8099周岁老年人

物质帮助

民政局

以户籍所在地确定长寿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发放

本市户籍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物质帮助

民政局

4

提供社区活动场所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照护服务

民政局

5

养老查询服务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推荐等便民养老服务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关爱服务

民政局

6

就医便利服务

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关爱服务

县卫健局

7

老年教育服务

扩大老年教育供给,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或者参与老年教育,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老年教育资源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关爱服务

县教体

8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乘坐城市公交车享受优惠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关爱服务

交通局

9

参观公园和公共文化设施

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免费进入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园、公共文化设施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关爱服务

县发改局

住建局

文旅局

10

参观旅游景区(点)

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免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点)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关爱服务

县发改局

文旅局

11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为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合,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有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照护服务

民政局

县卫健

12

健康管理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免费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照护服务

县卫健

13

公共法律服务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减免申办公证、司法鉴定费用;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体提供免费基层法律服务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关爱服务

司法局

14

法律诉讼服务

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关爱服务

法院

司法局

15

优抚供养

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确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

照护服务

退役军人事务

16

分散特困供养

民政部门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自愿选择在家分散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物质帮助

民政局

17

集中特困供养

民政部门就近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物质帮助

民政局

18

最低生活保障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物质帮助

民政局

19

养老服务补贴

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物质帮助

民政局

财政局

20

养老护理补贴

按照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发放养老护理补贴

集中供养对象中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认定为失能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物质帮助

民政局

21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按照一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二级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发放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

物质帮助

县残联

民政局

22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按照当地规定标准发放困难残疾老年人生活补贴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老年人

物质帮助

民政局

23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独生子女死亡、残疾(三级及以上)的夫妻,女方满49周岁可以申报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按照每人每年7080元发放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按照每人每年5520元发放特别扶助金

物质帮助

县卫健局

24

上门居家养老服务

以社区养老机构为基础,上门开展助餐、助医、助浴、助洁、助急、助行、助购、助学、助乐、助聊等养老服务。根据老年人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具体服务内容及标准

低保对象中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和入户走访综合认定为失能、部分失能、独居、空巢、留守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照护服务

民政局

25

家庭适老化改造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按照有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以及低保对象中高龄、失能、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家庭

物质帮助

民政局

26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

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

物质帮助

县人社

县民政局

27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照护服务

民政局

卫健

28

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居家的空巢、独居、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关爱服务

民政局

29

流浪乞讨救助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物质帮助

民政局

备注1-12项为面向社会老年人的普惠服务项目,13-29项为面向特殊老年人的保障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