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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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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7984238-8/20230813-00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23-08-13
文号 施政办发 〔2023〕59 浏览量 41
主题词 其他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甸县2023年育肥猪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施甸县2023年育肥猪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810

此件公开发布

施甸县2023育肥猪政策性保险工作

实施方案


为实施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云农财〔20202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调推进”的工作原则,完善优化工作机制和发展模式,全面开展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农业保险品种、提高风险保障程度、加强农业大灾巨灾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农业风险转移分散和保障机制,减少灾害、疫病和市场等因素对农业发展的冲击,稳定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高原特色现代农业跨越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的原则。政府通过保费补贴和其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引导和鼓励农民、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参加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育肥猪保险,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确保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育肥猪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二)坚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在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基础上,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育肥猪保险以保险经办机构市场化运作为依托,由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自身能力,建立经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坚持广泛参与的原则。育肥猪保险是一项社会化系统工程,需要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保险经办机构、龙头企业、养殖协会等相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促使符合条件的养殖户积极投保,将符合条件的育肥猪全部纳入保险范围。

(四)坚持协同推进的原则。育肥猪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其支农惠农政策和农业信贷政策有机结合、协同推进,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

三、目标任务

2023年全县计划投保育肥猪200000头,做到应保尽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四、规范投保

(一)保险经办机构:经市级统一招标,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施甸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出单、保费划转、赔款理算、赔款支付等工作。

(二)保险范围:施甸县辖区内的育肥猪养殖户,包括散养户、规模养殖场、养殖企业所饲养的后备母猪、双月龄体重达到20公斤的商品猪均可纳入育肥猪投保范围。投保时必须使用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点数承保、测长估重理赔

(三)保险责任:火灾、爆炸、泥石流、山体滑坡、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冰雹、冻灾、地震;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如在保险期间,由于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育肥猪死亡的,由承保方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为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金额的差额。

(四)保险费及补贴政策: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育肥猪每头保费32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16元)、省级财政补助22.5%7.2元)、市级财政补助1.5%0.48元)、县财政配套6%1.92元)、养殖户自筹20%6.4元),每头保险育肥猪的保险额为700元。

(五)育肥猪在保险责任内发生事故时赔偿标准根据不同尸重范围赔偿比例如下:

尸重范围(kg

赔偿比例(%

赔偿金额(元)

20kg(含)-30kg(不含)

30%

210.00

30kg(含)-40kg(不含)

40%

280.00

40kg(含)-60kg(不含)

60%

420.00

60kg(含)-90kg(不含)

80%

560.00

90kg(含)以上

100%

700.00

)保费收缴1.财政保费支付:县农业农村局对承保的育肥猪保险承保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各级政府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保险公司指定账户。2.保险公司委托农业农村向育肥猪饲养单位和农户收取保费,各乡(镇)收缴完成后及时缴到保险公司指定的账户人寿财险施甸支公司向代办部门支付一定的工作经

)保险及投保期限除另有约定外,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育肥猪保险期限为6个月,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今年全县投保任务两个批次进行投保,第一批:815日前各乡(镇)完成育肥猪承保清单电子版及纸质版,移交至保险公司完成出单工作批:1230日前各乡(镇)完成育肥猪承保清单电子版及纸质签字(加盖政府公章),移交至保险公司完成出单工作。

五、查勘理赔

(一)出险报案:)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为保险理赔的协助或代办机构,被保险人在获悉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24小时之内或可能情况下的第一时间拨打人寿财险农险办公室电话0875-3056010及时报案,同时报告)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进入查勘和理赔程序

(二)查勘定损:接到报案后,查勘人员必须于半小时内与被保险人联系,并于24小时内到达出险现场进行查勘。对于保险责任明确的案件,查勘人员应按照如下标准报送案件索赔材料:死亡头数达10头或不满10头的15天报送索赔材料;无死亡的实行零报制;一户同一天出现2头或2头以上死亡的,必须报保险公司参与查勘;出现自然灾害或疫情群体死亡的案件,必须通知农业农村财政、保险公司共同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如需聘请技术专家、顾问等参与查勘的,费用由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定损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查勘定损费用:保险公司向合作社或协办人员支付60/头的查勘定损费用并支付到合作社账户或协办人员账户

(四)现场收集查勘材料

1.由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出具查勘报告及无害化处理(深埋或腐尸池)证据、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育肥猪死亡原因证明。

2.由协办人员填写“养殖业保险快速理赔单/简易赔案协议书”,并由被保险人加盖公章或手印。

3.资料收集齐全后,协办人员将1.养殖户与保险死亡标的合影1张);2.养殖户和查勘员的合影(共1张);3.保险死亡标的第一现场照片(共1张);4.测长估重照片(共1张);5.耳标近照照片(共1张);6.割耳照片(共1张);7.无害化处理过程照片(处理前、处理中、处理后各1张,共3张);8.查勘标识牌近景照片及简易赔案书2张);9.身份证(正反面)、银行卡正面、免疫户口册(共1张)。通国寿i农险”手机端上传提交至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不予理赔。

(五)赔款支付:保险赔款由保险公司直接向被保险人进行支付,查勘费用直接向合作社或是协办人员进行支付,支付方式为“零现金支配到户”。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县级成立由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施甸县支公司经理任副组长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及乡(镇)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育肥猪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资金划拨、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施甸县支公司,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施甸县支公司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切实抓好辖区内的育肥猪保险工作。

(二)加强沟通,责任明确。乡(镇)、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齐心协力共同推进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险公司要加强业务宣传和培训,指导好乡(镇)投保、查勘定损工作,核实投保、理赔数据,做好投保、理赔的回访工作,及时支付索赔资金和勘查、劳务等费用;农业农村要大力协助保险部门开展好保险投保、理赔、督查工作,指导查勘员做好死亡报告,加强乡(镇)畜牧部门和防检人员的管理指导;财政要管理好专项资金,及时划拨,加强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乡(镇)要做好保险工作的宣传发动,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好投保工作。

(三)加大宣传,应保尽保。乡(镇)要及时召开乡(镇)育肥猪保险工作会议,乡(镇)开到村、村开到组,村、组要利用广播加以宣传,让育肥猪保险工作家喻户晓。同时,要加强保险死亡育肥猪的无害化处理的宣传工作,全面按规定做好理赔勘察的影像资料上传工作,使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保险公司等要组织人员联合对各乡(镇)保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措施不力、进展缓慢、影响育肥猪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的乡(镇)和部门报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四)加强监督,杜绝骗保。乡(镇)要严格要求防检人员按照规定做好投保工作,据实投保,统一佩戴保险标识,认真核实养殖者姓名、育肥品种、年龄、毛色以及投保数量,以防骗保情况的发生。县级领导小组将在投保工作完成后组织对各乡(镇)投保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出现骗保行为的视情节进行处罚,情节轻的对乡(镇)进行通报批评、取消防检员资格、切除部分工作经费;情节严重的移交纪委监察部门处理。

举报电话:县财政局(0875-8121287)、县农业农村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0875-8121366)、保险公司0875-3056010)。


附件:1.施甸县__乡(镇)2023__保险汇总表

2.施甸县2023年养殖业(育肥猪)保险投保分户清单

3.2023年施甸县 乡(镇) 保险承保信息公示

4.2023年施甸县 乡(镇) 保险承保信息公示说明




附件1

施甸县_________乡(镇)2023______保险汇总表

投保单位

投保数量(头)

保险金额(元)

总保险费(元)

农户自担保费(元)









































承保单位:                                 投保单位:                          制表日期:


附件2

养殖业保险分户标的投保清单

本分户标的投保清单为   号投保单的组成部分,投保人应如实、详细填写,并保持字迹清晰,纸面整洁。 (内部凭证,仅供承保理赔使用)

投保险种:中央财政补贴型能繁母猪保险   标的名称:育肥猪   饲养方式:规模化养殖□  散养□

标的养殖地点:                         单位保险金额:700   保险费率:4.57%   单位保险费:32/

序号

被保险人姓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方式

标的识别码

畜龄

保险数量

总保险费

农户自缴保费

农户银行卡号或银行账号

农户开户行

农户签字







1

32

6.4










1

32

6.4










1

32

6.4










1

32

6.4










1

32

6.4










1

32

6.4










1

32

6.4










1

32

6.4










1

32

6.4










1

32

6.4




制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2023年施甸县 乡(镇) 保险承保信息公示

保险养殖户:

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和相关政策要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经过广泛宣传、入户调查、逐户承保,2023 月施甸县 (乡/镇)育肥猪投保 头,总保险金额 元,应收保险费总额为 元,其中养殖户缴纳保险费 元(养殖户承担总保险费的20%),分户清单附后。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 日)内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或保险公司反映。

联系方式: 乡(镇)委员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施甸县支公司:电话:3056010

特此公示

施甸县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施甸县支公司


附件4

2023年施甸县 乡(镇) 保险承保信息公示说明


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和有关政策要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经过广泛宣传、入户调查、逐户承保,2023 月保山市施甸县 乡(镇)育肥猪投保 头,总保险金额 元,应收保险费总额为 元,其中养殖户缴纳保险费 元(养殖户承担总保险费的20%),经过在 公示,公示期 日),公示无异议。

特此说明



施甸县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施甸县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