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7984238-8/20230825-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08-25 |
文号 | 施政办发 〔2023〕 48 | 浏览量 | 73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施甸县2023年度退役士兵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施甸县2023年度退役士兵安置方案
为高质量做好2023年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圆满完成安置任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关于做好2023年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云退役发〔2023〕51号)、《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中央驻滇企业接受安置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工作的通知》(云退役发〔2023〕52号)、《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政治工作部关于印发安排工作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的通知》(云退役发〔2023〕56号)和全市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工作推进会精神,现结合本县实际,制定《2023年退役士兵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安置方案》)。
一、安置任务
经对退役士兵有关证件审验、档案材料审核,自2022年9月至2023年7月,全县接收各类退役士兵总数48人。其中: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5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43人。
二、安置方式和补助标准
(一)安置方式
1.安排工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由政府设置岗位,安排工作。
(1)档案审核。退役军人事务局认真审核审查退役士兵信息档案材料,确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名单,并进行公示。
(2)量化评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量化评分,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退役士兵本人签字确认。退役士兵本人对分数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评分、审核单位申请复核,逾期未申请复核的,视为本人无异议。
(3)设置岗位(附件)。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和涉及岗位的国有企业共同研究,确定安置岗位,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公示。
(4)阳光安置。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组织退役士兵安置选岗工作,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进行选岗、安置。退役士兵根据安置岗位、岗位条件,按照量化评分考核结果,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进行现场选岗,签字确认,选择后不得更改,并按接收单位要求办理录用、工资、报到、上岗、落户等相关手续。
(5)起薪时间。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统一从2023年7月1日正式起薪(上级下达安置单位指标的,按接收单位规定执行)。
(6)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日、接到通知后不按时参加退役士兵选岗安置会议进行选岗和无正当理由自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均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2.灵活就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允许灵活就业,并领取部队和地方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补助。选择灵活就业的退役士兵必须在确认选岗前办理相关手续,选择确定后不得改换。
3.自主就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政府按规定发放地方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并按规定享受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补助标准
1.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自2023年7月1日起),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逐月发放生活补助。给予社会保险接续,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县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安排。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县人民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好与军队沟通联系。
2.灵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3.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自主就业补助标准,执行《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云退役发〔2021〕45号)规定。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4500元/年;同时,对荣获一等功及以上奖励(含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荣获的荣誉称号、八一勋章等奖励)、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按15%、10%、5%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补助。
4.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云南省2023年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黄页》所载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且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均给予不超过6000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补助按照培训标准直接拨付培训机构。
三、资金需求和来源
全县共需退役士兵安置资金1186162.5元,所需资金暂由县财政垫支,待省、市资金下达完成后进行清算。
(一)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等24000元。由县级财政承担,暂定3个月,根据实际情况执行,社会保险接续按照实际发生资金清算。
(二)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金904162.5元。由省、市、县三级,每级承担301387.5元。
(三)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43人,人均6000元,共计258000元。由省、市、县三级承担,每级承担86000元。
(四)如出现灵活就业人员,县人民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研究解决,清算补助资金。资金由省、市、县三级按各三分之一的比例承担。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各乡镇、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纳入议事日程,增强政治意识,强化责任担当,不折不扣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年度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二)确保管理服务到位。各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退役军人提供优质服务,为退役士兵及时办理落户、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党组织关系转接等手续,用心用情用力为退役军人服务营造良好环境。退役军人事务局要进一步做好待安排士兵待安置期间教育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通过开展适应性培训等方式,努力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帮助待安排士兵了解安置政策和程序,熟悉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现状等情况,引导他们树立正确择业观,服从政府安排,尽快融入社会。
(三)严明安置工作纪律。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不得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杜绝消极懈怠、推诿扯皮,搞变通、打折扣、随意降低安置质量等问题发生,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变相代替接收安置。对违反法律法规,特别是对拒绝接收安置任务,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要强化责任追究,通过约谈督促、挂牌督办、媒体曝光等方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
附件:施甸县2023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岗位计划表
附件
序号 | 单位名称 | 岗位性质 | 岗位 | 岗位人数 |
1 | 旧城乡综合行政执法队 | 事业 | 管理岗 | 1 |
2 | 酒房乡综合行政执法队 | 事业 | 管理岗 | 1 |
3 | 木老元乡综合行政执法队 | 事业 | 管理岗 | 1 |
4 | 何元乡综合行政执法队 | 事业 | 管理岗 | 1 |
5 | 水长乡综合行政执法队 | 事业 | 管理岗 | 1 |
6 |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施甸分公司 | 国有企业 | 业务类专卖管理岗位 | 1 |
7 | 建设银行施甸支行 | 国有企业 | 柜员 | 2 |
8 | 中国电信施甸分公司 | 国有企业 | 营销 | 1 |
9 | 云南公路局施甸分局 | 事业 | 工勤岗位(公路养护工) | 1 |
10 | 云南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国有企业 | 安全保卫岗(要求:退出消防员,年龄在32周岁以下,学历在大专(含)以上,持有消防设施操作中级(含)以上证书,五官端正、身体健康。) | 1 |
合 计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