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施甸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施甸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22〕10号)要求,结合施甸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按照“排查要细、处置要快、整治要严、责任要实”的工作要求,建立业主自查、镇街排查、县级复核工作机制,防止形式主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逐步建立全县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组织开展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回头看”,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基本原则。安全第一,保障民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自建房安全隐患降到最低,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统筹抓好民生保障工作,妥善解决群众生产生活问题,防止政策执行简单化、一刀切。明确主体,压实责任。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全面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行业部门“三管三必须”监管责任,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安全第一责任,建立健全自建房安全监管体系。全面排查,不留盲区。全面彻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包括所有经营性自建房和用于居住的非经营性自建房,摸清底数、建立台账、落实责任、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细化措施,分类处置。明确重点、明确责任、明确步骤方法,项目化、清单化、具体化推动问题整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目标任务。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录入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逐一归集排查信息。2025年6月底前,通过安全鉴定、分类整治,全面完成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并建立起城乡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二、排查整治内容
(一)动员部署。各乡(镇)人民政府全面动员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工作专班,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层层压紧压实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全面排查。结合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城镇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等工作,对全县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旅游景区、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突出农家乐、宾馆、饭店、酒店、网吧、民宿、餐馆、集贸市场、宗教活动场所、文化经营场所、场站、交通服务区,以及大型集会、庆典、比赛、展览、展销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自建房屋建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附属构件(设施)安全情况。
2.建筑立项、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中介鉴定、消防、改建扩建报批、用途变更、特种行业及运营相关许可办理等审批情况。
3.自建房燃气地下管网老化、建(构)筑物占压燃气管线、安装燃气泄漏截断报警装置等情况。
4.消防安全情况。
5.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在室内(楼道、门厅)停放充电情况。
建立自建房排查数据库,形成台账清单、问题隐患清单、整改情况清单,实施动态监管,加强闭环管理。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停业、停用进行整改。
(三)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回头看”。聚焦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结合“百日攻坚”行动,立即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回头看”。
1.全面自查。各乡(镇)认真履行属地责任,再组织对所辖行政村自建房进行全覆盖自检自查“回头看”工作,重点聚焦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做到不重不漏不错,核实安全隐患是否排查彻底、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是否管控到位、信息录入是否真实完整,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开展的有效性、信息录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加强管控。各乡(镇)认真履行属地责任,一是加快经营性自建房管控整治进度,针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采取停业、停用、封存、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确保管控到位。二是加快安全鉴定,对挂牌警示的经营性自建房,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按照鉴定机构处理建议及时处置,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人员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细化措施,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三是加强部门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3.完善台账。台账清单包括工作开展所有痕迹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归集表、图片资料等,严格执行“一户一表、一户一策、一户一报告”,加强闭环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四)专家评估。县级成立专家技术团队,全程参与排查整治工作,提供评估、咨询等技术服务。专家技术团队以社区、村为单位实行责任包干,按照《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手册》,对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分类,出具评估结论和处理意见,并签字确认。安全隐患评估分为3类:特别重大安全隐患,挂红牌警示;重大安全隐患,挂黄牌警示;一般安全隐患,挂蓝牌警示。评估结论和处理意见经县、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后,作为开展整治工作的依据,并进行现场挂牌警示,专家技术团队对自建房安全隐患评估结论和处理意见负责,做到应查尽查,对被挂牌警示的自建房,组织力量开展安全鉴定。
(五)分类整治。坚持依法整治,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原则,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排查组排查责任、专家组技术责任、产权人(使用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建立整治台账,实行挂账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确保隐患处置及时、科学、合理。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通过整体拆除、局部拆除、修缮加固等方式进行分类处置。重大安全隐患要实施挂牌督办、限期完成,对短期内难以完成的,坚决停止使用,在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对地基基础失稳、主体结构严重受损、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等特别重大安全隐患(红牌警示)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主体结构局部破坏、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私搭乱建等重大安全隐患(黄牌警示)的,要采取加固、改造、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结构轻微受损、占堵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等一般安全隐患(蓝牌警示),要采取修缮加固、增设防火分隔、清理疏散通道、强化日常管理等措施,立查立改,坚决防范重大房屋倒塌事故和火灾事故;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自建房,要根据鉴定结果,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标识,防止发生次生灾害;要针对洪涝、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对房屋开展动态应急安全评估,制定应急响应措施,确保危房不住人。
(六)严控增量。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各地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街道、乡(镇)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七)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探索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县级制定出台农村建房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政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县人民政府总责组织实施、各乡(镇)具体负责实施、县住建局牵头,成立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施甸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住建局。严格落实各乡(镇)党委、政府属地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安排专门资金,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实落细落地。自建房安全将纳入各乡(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二)加强支撑保障。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技术专家组,对各乡(镇)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和业务指导。严格参照《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手册》《云南省房屋建筑抗震鉴定技术导则》《云南省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火灾风险指南和检查指引》等配套文件。有条件的乡(镇)村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同时加强规范管理,对于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地要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并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做好群众接待、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增强群众房屋安全意识,鼓励群众积极反映自建房问题。
(三)强化调度督导。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调度、会议通报、挂钩联系、督查检查、工作督办、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对各地动员部署、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回头看”、边查边改边消除安全隐患、长效机制建设等工作进行督查。要把排查整改、执法查处、督促查办贯穿专项整治全过程,加强工作督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进行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四)严格执法处罚。加强联合执法,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变用途、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违规用作经营(出租)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性场所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施甸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施甸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李芒生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陈蕴德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苏春满 副县长
成 员:王文洪 县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县发改局局长
杨 贵 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罗绍平 县工信局局长
李 东 县教体局局长
杨 波 县民宗局局长
陈加庆 县公安局副局长
胡广楼 县民政局局长
袁 锐 县司法局局长
赵开智 县财政局局长
徐忠华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杨治平 县住建局局长
赵 佼 县交通局局长
段从坤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永茂 县水务局局长
王开洪 县文旅局局长
陈勇建 县卫健局局长
李友赛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杨连学 县机关事务局局长
邓丽娜 县财政局副局长、县国资委主任
何 雁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13个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杨治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开臣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二、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统筹推进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研究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二)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督促推动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工作要求和议定事项,及时梳理汇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定期上报工作信息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1.县住建局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运用建设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
2.县发改局负责指导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依法处置未办理立项手续的既有房屋建筑项目,并支持房屋建筑加固改造项目立项审批。
3.县工信局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4.县教体局负责指导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校外培训机构自建房安全管理。
5.县民宗局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
6.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
7.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8.县司法局负责配合完善房屋建设、使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和人民调解等工作。
9.县财政局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
10.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违法违章建筑认定和查处,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
11.县交通局负责指导用作交通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1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安全管理。
13.县水务局负责指导用作水利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14.县文旅局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15.县卫健局负责指导用作医疗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16.县应急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17.施甸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指导产业园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18.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19.县机关事务局负责指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自建房安全管理。
20.县国资委负责指导国有企业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21.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做好自建房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