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201525883XU/20230407-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04-07 |
文号 | 浏览量 | 93 |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施甸县海林檎化石保护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化石资源和自然资源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化石资源的重要性认识,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统筹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切实加强我县海林檎化石资源保护,建立海林檎化石保护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海林檎化石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助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海林檎化石保护属地责任,建立健全海林檎化石保护机制,完善保护措施,开展有针对性的海林檎化石(已发现的古生代棘皮、笔石、珊瑚、腕足、节肢等10余类古生物化石门类)保护工作,对已发现海林檎化石的区域开展专项调查,对已查明出露的海林檎化石进行抢救性发掘,对盗采(掘)、贩卖海林檎化石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严厉打击,不断提高群众海林檎化石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海林檎化石保护的良好氛围。
三、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海林檎化石的保护,规范做好全县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的海林檎化石调查评价及抢救性挖掘工作,决定成立施甸县海林檎化石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苏春满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田 欢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徐忠华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王文洪 施甸产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县发改局局长
杨旭昕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段绍康 县公安局副局长
赵开智 县财政局局长
王开洪 县文旅局局长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刘树娟 县林草局局长
段德斌 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局长
杨林元 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赵 楠 何元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由徐忠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县自然资源局、县文旅局、县发改局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如有变动,由继任者自行递补,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安排部署,督导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开展施甸县海林檎化石保护及管理工作。负责施甸县海林檎化石保护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督促各成员单位制定保护方案并开展保护工作;负责收集汇总领导调研及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的相关资料;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发改局工作职责:负责全县重点或重大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环节对项目拟选址地块是否已开展海林檎化石调查进行审查,未开展海林檎化石调查审查的不予立项;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公安局工作职责:对盗挖海林檎化石人员进行强制传唤、身份识别和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立案查处;配合做好海林檎化石执法保护行政案件立案查处的人员传唤;做好开展大型联合执法行动、填封盗挖化石采坑的秩序维护、现场维稳工作;做好海林檎化石藏区核心区安保、设卡检查、参与违法打击等相关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财政局工作职责:根据海林檎化石保护相关规定,将海林檎化石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保障海林檎化石保护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工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林檎化石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对海林檎化石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海林檎化石相关知识进行宣传;负责对盗挖海林檎化石违法行为进行巡查打击,对违法人员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海林檎化石保护规划,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建立和健全海林檎化石保护管理相关制度,指导和监督海林檎化石的保护和利用工作;依据有关规定指导并组织海林檎化石调查评价及抢救性发掘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文旅局工作职责:协助县自然资源局做好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海林檎化石的集中规范保护工作;加强县内海林檎化石展室建设和管理,建立展室化石和馆藏化石可全程追溯的责任管理机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工作职责:负责查处非法买卖重点海林檎化石等违法行为;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林草局工作职责:对盗挖海林檎化石造成的毁坏林木破坏行为进行依法依规查处,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采坑植树造林复绿进行指导;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工作职责:对盗挖海林檎化石破坏行为,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工作职责:负责开展海林檎化石保护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微信等媒体对海林檎化石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反面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普及海林檎化石保护基础知识,多措并举营造良好的海林檎化石保护宣传氛围,强化广大群众参与海林檎化石资源保护的意识;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重点或重大建设项目单位工作职责:对各自的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合理避让全县范围内已发现海林檎化石的分布区域;在建设过程中一旦发现海林檎化石,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报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并对拟选址地块提出具体保护措施和建设意见;监督拟建项目按批准范围建设,严禁少批多占;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严格按照《施甸县海林檎化石保护工作方案》落实属地管理及保护责任;配合做好联合执法行动、填封盗挖化石采坑的秩序维护、现场维稳工作;负责做好辖区海林檎化石保护宣传,努力营造人人参与、支持海林檎化石保护的浓厚氛围;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加大对盗挖海林檎化石违法行为的巡查打击力度。建立健全保护海林檎化石的执法打击长效机制,坚决打击非法盗挖海林檎化石的违法行为。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联合执法,全力保护好海林檎化石宝贵资源,从源头环节切断海林檎化石流转的地下产业链,形成强大的震慑力。组建海林檎化石巡查保护部门联合执法队伍对海林檎化石巡查保护,切实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对盗挖海林檎化石违法人员依法作出行政罚款、治安处罚,收缴盗挖化石和盗挖工具,使盗挖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每次联合执法巡查保护要做到有图片记录和文字记录,专门建档管理。
(二)加大对海林檎化石的保护宣传。在海林檎化石埋藏区内的主要交通路段、人口集中区域内增设永久性宣传牌和悬挂宣传标语,在盗挖化石采坑处喷涂保护性宣传标语。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微信等媒体对海林檎化石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反面典型案例进行宣传,加强对海林檎化石保护与利用的宣传教育,普及海林檎化石基础知识。县自然资源局联合公安、司法、教体等部门利用赶场天、进村入校等方式开展法制宣传,向群众、学生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宣传对非法盗采化石资源触犯相关法律和产生的后果,让群众自觉维护法律权威,联合抵制非法盗采。
(三)加大对盗挖海林檎化石采坑的回填封盖复垦复绿。对海林檎化石藏区特别是盗挖化石重点区域形成的采坑,由于其严重破坏生态植被,存在一定的地质灾害安全隐患,且容易发生多次重复盗挖。对盗挖化石形成的此类采坑,由何元乡牵头,县自然资源局配合,组织大型机械设备和大量人力进行回填封盖,并种植苗大撒播草种进行复绿复垦,防止非法盗挖化石人员再次盗挖。
(四)出台海林檎化石执法保护举报奖励措施。出台针对非法盗掘、倒卖、贩运、私藏海林檎化石等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措施,对非法盗掘、倒卖、贩运、私藏海林檎化石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有效打击。举报电话和奖励措施面向社会公众公告,特别是面向海林檎化石藏区和盗挖化石较为严重区域的群众公告,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海林檎化石执法保护的良好局面,充分依靠和发挥人民群众力量有效保护海林檎化石。
(五)充分开发和利用海林檎化石旅游资源惠及人民群众。在开发和利用中保护海林檎化石。充分发挥海林檎化石资源旅游优势,在开发和利用海林檎化石中有效保护海林檎化石。根据施甸海林檎化石资源的唯一性,全力打造海林檎化石知名旅游品牌,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以旅游扶贫带动群众致富。积极向外招商引资,以公司化运作,充实人员,强化队伍,进一步保护海林檎化石资源。通过深挖施甸海林檎化石唯一性的资源优势,让群众在海林檎化石资源开发中得到应有的收益,逐步从参与非法盗采真正转变为积极参与打击非法盗采。
五、有关要求
(一)充分认识海林檎化石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海林檎化石是地球演化过程中生命形式的化学演化和生物演化历程的载体,具有稀缺性、唯一性和不可再生性,是研究地球演化、环境变迁及灾变事件,探索生命起源及其演化历程的宝贵自然遗产,全县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海林檎化石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聚焦我县海林檎化石保护和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多措并举抓实海林檎化石保护和管理,统筹抓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用我们的实际行动守护化石遗产。
(二)加大巡查力度,打击违法行为。县海林檎化石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联合执法,坚决打击破坏和非法盗挖海林檎化石的违法行为,全力保护好海林檎化石宝贵资源,从源头环节切断海林檎化石流转的地下产业链,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三)严格规范海林檎化石发(采)掘管理。海林檎化石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采)掘。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海林檎化石发(采)掘活动和收藏单位的监督管理,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明确责任,加强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制止非法采挖活动。对未经批准私挖乱采海林檎化石的,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情节严重或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依法监管,形成长效机制。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调动全社会参与海林檎化石保护监督的积极性,凝聚海林檎化石保护管理的强大合力;要建立健全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监督举报线索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盗挖、盗卖、非法走私、故意毁损重要海林檎化石等违法行为,形成长效打击盗采行为的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