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201525883XU/20220730-00004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2-07-30 |
文号 | 施政办发 〔2022〕 61号 | 浏览量 | 26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施甸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施甸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施甸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2022年7月
目录
2.3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施甸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健全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机制,规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水旱灾害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水旱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2编制目的
提高防范与应对处置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规范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和处置程序,为科学、合理、有序、高效地开展防汛抢险和抗旱减灾,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风险和人员伤亡提供制度保障。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保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置。包括突发性江河湖洪水、城市内涝、山洪灾害、河道壅塞、堰塞湖、供水危机以及水库水电站垮坝、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5工作原则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的原则;坚持快速反应、部门协同、科学应对,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上下联动的原则;坚持依法防汛抗旱,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施甸县防汛抗旱指挥体系由县和乡(镇)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县工业园区,水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教育体育等部门和单位需要设立行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行业管、管行业”原则,负责本行业领域及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并服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1县防指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防指,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和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不代替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职责。指挥长由县长担任,第一副指挥长由分管水务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县水务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
成员由县公安局、县发改局(粮食和储备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水务局、县教体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县政府新闻办、县地震局、县广电局、县气象局、县红十字会、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县电力公司、县广电网络公司、中国电信施甸分公司、中国移动施甸分公司、中国联通施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
县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在县应急局,负责县防指日常事务。
2.2县防指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防总、省防指和市防指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依据防汛抗旱工作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制定完善有关防汛抗旱减灾制度方案并按程序审批执行。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措施和责任人落实情况检查督促,全面统筹各方资源,指挥调度全县防汛抗旱风险防范和突发洪涝灾害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完成市防总及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3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是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职责如下: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做好党政机关、救灾物资集散点、重点仓储、重要设施等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依法打击扰乱救灾秩序、盗抢救灾物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犯罪;负责遇难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负责实施交通管控措施,加强灾区桥梁、隧道、积水路段等涉险部位交通管制,严防衍生灾害发生;积极配合做好抢险救灾,协助做好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
县发改局(粮食和储备局):负责防汛抗旱工程规划的立项工作;负责防汛抗旱工程设施、重点防洪工程除险加固项目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灾区物价应急监测和调控,组织做好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运。负责能源行业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对中缅油气管道、在建已建水电站等能源企业安全度汛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灾区的临时能源保障工作;指导监管能源企业开展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无线通信频率及其安全使用;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优先保障抢险救灾通信;负责统计报告全县工业受灾情况。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补助经费。落实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资金。管理和监督防汛抗旱资金使用。协调落实县级恢复重建资金。
县审计局:负责防汛应急抢险物资审计监督。
县住建局:负责城镇防洪安全,组织开展市政工程设施、建筑工地等建筑活动防汛隐患排查;负责城镇防洪规划、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道路交通工程、铁路、水路以及码头、船舶等水上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负责抢险救灾道路抢通保通工作;协调运输车辆优先保障受灾群众转移疏散、抢险救灾物资运送,开通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运输能力。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全县农作物洪涝、干旱的防控工作,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耕复种;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及时统计全县农业受灾情况,并向县防指提供灾情信息;负责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县林草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防汛安全隐患排查;负责收集、上报水旱灾害对全县林业和草原造成的灾情信息;负责防汛应急抢险所需木材的审批和供应;负责指导林业产业灾后生产恢复及技术指导,对林业产业损失进行评估。
县水务局:负责全县水库、江河堤防、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度汛安全,以及山洪灾害防御;负责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的防御洪水方案,按照职责权限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洪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负责灾区供水安全保障,指导城市供水;承担山洪灾害监测预警,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负责统计上报全县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损毁情况,督促指导水毁水利工程修复;负责县级水利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轮换等日常管理。
县教体局:负责学校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指导学校开展防汛抗旱减灾知识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活动;做好洪涝灾害导致的威胁学校安全停课和学生转移避险工作,抗旱期间学校师生饮水安全统筹指挥工作,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必要时提供学校操场等应急避难场所,临时安置受灾群众。
县文旅局:负责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向景区发布灾害预警信息;负责督促指导景区、旅游设施防汛风险隐患排查,协助做好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灾区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做好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报告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性流行,加强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及检验、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确保灾区群众饮水和食品安全;及时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县民政局:督促指导乡(镇)经应急部门应急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按照“先行救助”有关政策规定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灾导致的特困人员及时落实救助供养政策。同时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
县应急局:指导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统一发布灾情;负责县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救援装备配备,统一协调指挥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协调引导社会团体、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对矿山、尾矿库、危化企业安全度汛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水旱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负责组织协调水环境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为水环境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提供技术支撑,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
县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防汛抗旱相关新闻发布工作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日常防汛抗旱公益宣传、知识普及、重要预警信息关键时段的提醒。
县地震局:对预报可能发生的地震灾害及时通报县防指,并提出预防措施和建议;负责防汛抗旱工程的震损评估。
县广电局:协调有关媒体做好救灾工作宣传报道;负责灾区电视、广播系统的抢修和恢复工作;负责应急广播系统的建设和运用。
县气象局:负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县防办和成员单位通报;开展灾害现场气象服务,滚动开展气象灾害监测和评估,为防汛抗旱提供气象服务;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开展灾害性气象调查评估。
县红十字会:县红十字会:按照有关程序申请上级红十字会的救灾援助,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参与灾后重建。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和抗旱保民生应急工作;协助灾区政府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配合县防指做好应急队伍水域救援技术培训工作。
县武警中队:紧急情况下由县森防指向应急委协调参与抢险救援、协助公安开展灾区安全保卫及支援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广电网络公司:负责组织广电通讯网络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网络畅通。
县电力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和灾后电力供应、电力防汛安全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中国电信施甸分公司、中国移动施甸分公司、中国联通施甸分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通信保障,确保通信畅通,负责本系统通信设施的防汛安全。
2.4县防指专家组
县防指成立专家组,由水务、水文、地质、气象、地震等专业的专家组成,为防汛抗旱和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服务。
2.5县防办职责
县防办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编制并实施施甸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督促相关行业部门依法编制防汛抗旱专项处置方案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及备案工作;负责县级防汛抗旱资源的管理调度;负责收集雨情、水情、工情、旱情和抢险救灾进展情况,组织防汛抗旱会商,提出防汛抗旱工作建议;承办县防指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6乡(镇)防指职责
乡(镇)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市、县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指导村组做好救灾转移避险的地点、路线、预警传递方式、转移避险组织人员的准备及管理,并做好应急演练。做好民兵等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收集灾害信息上报。
3 预防、预测和预警机制
3.1预防机制
各乡(镇)、园区和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供水企业应当加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整合共享防汛抗旱信息。县防指重点承担防汛抗旱任务的有关成员单位要结合全国第一次自然灾害风险普查,积极开展风险评估,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和修订城镇防洪、山洪灾害、城乡供水等各类专项防汛抗旱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水务部门要指导绘制本级江河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溃坝风险图,农业部门要指导绘制农业干旱风险图。加强水旱灾害趋势分析会商,做好抢险装备物资、应急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各项准备。建立和完善以预防为主的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加强水利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防洪避险设施和水源工程建设,做好安全度汛和应急供水准备。
进入汛期,县、乡(镇)防指及成员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2信息收集报送机制
3.2.1气象、水文信息。气象、水务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和辖区江河水情的监测、预报、预警,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县政府和县防指。
3.2.2工程信息。水库、水电站、堤防、涵闸、泵站、塘堰、渠道等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情况监测,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防指。
3.2.3洪涝灾情信息。洪涝灾情发生后,各级防办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无人员伤亡和失踪的一般性洪涝灾害,按规定时限核灾后通过自然灾害信息上报系统填报;因洪涝灾害导致发生人员死亡、失踪、涉险、被困情况,致灾严重造成房屋倒塌、主要交通中断、出现堰塞湖等较大以上灾情或重大险情,应在灾害发生3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1小时内通过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和上级防指,并跟踪核实上报实时灾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洪涝灾害信息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和人员伤亡失联、涉险以及群众财产损失,农林牧渔、交通、通信、水利、电力、市政等基础设施损失。
3.2.4旱情信息。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及乡镇要根据部门工作职责,加强旱情监测,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3.3预报预警及响应
3.3.1预警分类分级
按照《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水旱灾害分类,分为暴雨及极端灾害天气预警、江河湖库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预警、干旱灾害预警、供水危机预警5类预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4个级别。
3.3.2暴雨及极端灾害天气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暴雨、强降雨及极端灾害性天气时,依照《施甸县重特大暴雨预报预警信息处置工作方案》,气象、水务、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教育体育、电力、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洪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防汛和排涝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停课、停工、停市、停运和关停旅游景区,第一时间转移危险区域人员。
3.3.3江河湖库洪水预警
县水务部门及时与市水文部门应对接做好江河湖库洪水测报工作,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实测和预报水情,并根据最新水情趋势,及时修订预报。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为发布预警信息和抗洪救灾提供依据。
3.3.4山洪灾害预警
(1)对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部门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加强山洪灾害预警平台建设和资源共享,并及时向县防指报送监测预警信息。
(2)县防指根据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部门提供的监测预警信息,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山洪灾害预
警区域、级别和发布范围,第一时间通知涉险区域的乡(镇),紧急情况下可直接通知到村(社区),为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赢得时间。
(3)受山洪灾害威胁的乡(镇)、村(社区)、村(居)
民小组和有关单位要落实监测预警人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受威胁群众发出预警信号,及时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和抗灾救灾,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3.3.5干旱灾害预警
(1)县气象、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做好气温、降雨、江河来水、工程蓄水、土壤墒情、农情等信息监测预报,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2)县防办应加强旱情收集统计工作,及时组织开展旱情趋势分析,提出预警建议。
3.3.6供水危机预警
当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当地防指应当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监测信息,提出预警建议。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园区要及时组织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用水,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3.4预警发布
县防指要加强统筹水务、气象、水文、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有关防汛抗旱主要职能部门各领域的信息,提高预警信息管理水平,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共享发布机制,实现预警信息的权威统一发布,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
(1)发布权限。县气象、水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确定预警区域、级别,按相应权限发布,报本级防指。气象部门负责发布暴雨及极端天气预报、气象干旱预警;水务部门负责发布江河湖库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预警和水文干旱预警;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发布农业干旱预警;水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发布供水危机预警。
(2)发布方式。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及时通过电话、书面或短信等形式向行业系统或管理对象通知、提示,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通知落实等方式,对可能涉及影响或受威胁的区域相关对象进行发布。
(3)预警对象。预警发布单位根据预警级别明确预警对象,其中,对水利水电设施管理机构、城镇主管单位、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在建工地、移民安置点、工矿企业、电力通信企业、山洪灾害危险区等特殊场所以及对服务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机构应当进行针对性预警。
(4)信息反馈。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5)信息通道保障。宣传、政府新闻办、广电、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做好相关预警发布媒体及传输单位或企业的协调统筹,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基础运营商要做好预警信息发布通道保障工作。
3.4.1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时,影响区域层级防指副指挥长或授权防办组织会商调度;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影响区域层级防指第一副指挥长或授权相关副指挥长组织会商调度;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影响区域层级防指指挥长或授权第一副指挥长组织会商调度。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协调联动原则,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1)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及时收集、报送相关信息。
(2)加强水库水电站、重点河道堤防、山洪灾害危险区、在建工地、移民安置点、地质灾害点、城市地下空间等部位和区域的巡查值守。
(3)按照行业部门职责及可以调度的资源情况,组织相关责任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准备,视情况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
(4)按照受影响或威胁的区域,调集抢险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转移安置场所。
(5)按照“三个避让”“三个紧急撤离”要求,疏散、转移易受威胁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物资,管控重大危险源。
(6)相关部门应及时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洪涝灾害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7)媒体单位应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8)视情况对预警地区防汛抗旱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4.2预警调整
当雨情、水情、工情发生较大变化时,县防办组织会商综合研判,提出预警调整建议,及时调整预警。由发布预警的县防指指挥长或授权的副指挥长签发调整。
3.4.3预警解除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县防办组织会商研判,及时提出预警解除建议,由县防指指挥长或授权的副指挥长签发解除。
(1)大范围降雨结束,整体汛情平稳,预报未来1周无较大降雨过程,主要河道重要控制站水位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重要湖泊、大中型水库水电站等水位基本回落至汛限水位。
(2)旱情威胁解除后。
(3)启动应急响应后预警自动解除。
4 应急响应
依据紧急程度、危害大小、涉及范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需要调动的应急资源等情况,水旱灾害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分别是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长签署命令,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由第一副指挥长签署命令,Ⅳ级应急响应由授权的副指挥长签署命令。
启动县级防汛抗旱Ⅰ、Ⅱ、Ⅲ级应急响应时,县防指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挥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启动县级防汛抗旱Ⅳ级应急响应时,由各乡镇防指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4.1Ⅰ级应急响应
4.1.1Ⅰ级应急响应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省、市、县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红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2)省、市水文部门发布洪水红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3)当大中型及重要水库出现溃坝,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4)重要江河干流堤防出现特别重大险情或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5)县城城区发生重度内涝;
(6)全县范围内因洪涝灾害死亡20人以上,或在1个乡(镇)范围内因灾死亡10人以上;
(7)3个以上乡(镇)发生特大干旱;
(8)县城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出现供水危机。
4.1.2Ⅰ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长在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并主持会商,立即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作出抢险救灾工作安排,及时派出由第一副指挥长带队,负责水务工作的副指挥长陪同,水务、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参与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情况严重时,提请县委常委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必要时,县委主要领导坐镇统一指挥。
(2)水旱灾害涉及或影响到我县行政区域外的,由县人民政府通报相邻县(区)人民政府,并由县防指请求市防指协调有关县(区)进行联合处置或协助处置。
(3)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利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和技术手段,采取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进行果断的先期处置,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按照“三个紧急撤离”要求,组织群众撤离避险,坚决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4)县防指应当立即调集消防救援队伍和水务、电力、通信、交通运输等方面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洪抢险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必要时县政府协调驻施部队增援;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应急、水务、发改局(粮食和储备局)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抢险物资;红十字会部门为灾民提供必要的救灾及生活物资援助;交通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卫健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防治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工信部门、发改部门统筹通信、电力企业做好灾区通信、电力保障和抢修;公安局部门做好灾区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县防办要加强值班力量,县气象、水务、水文、应急等部门要派人到指挥中心集中值班,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情况,做好预测、预报和重大水利、防洪工程水量调度工作。
(6)灾区乡(镇)要及时收集梳理灾情,第一时间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同时报县防办,并根据灾害发展趋势,做好续报和终报。
(7)县防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受灾情况和抢修救灾处置措施;县融媒体中心要及时发布汛情旱情灾情通报,报道灾情和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抗洪抢险、抗旱保供水等应急处置措施。
4.2Ⅱ级应急响应
4.2.1Ⅱ级应急响应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省、市、县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橙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重大洪涝灾害;
省、市水文部门发布洪水橙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重大洪涝灾害;
当重点小型水库出现溃坝,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4)重要江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研判可能出现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5)县城城区发生严重内涝;
(6)全县范围内因洪涝灾害死亡10人以上,或在1个乡(镇)范围内因灾死亡5人以上;
(7)1个以上乡(镇)发生特大干旱,2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干旱;
(8)重点集镇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出现供水危机。
4.2.2Ⅱ级响应行动
(1)由县防指指挥长坐镇指挥并主持会商,立即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作出抢险救灾工作安排,及时派出由第一副指挥长带队,负责水务工作的副指挥长陪同,水务、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参与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
(2)水旱灾害涉及或影响到我县行政区域外的,由县人民政府通报相邻县(区)人民政府,并由县防指请求市防指协调有关县(区)进行联合处置或协助处置。
(3)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利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和技术手段,采取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进行果断的先期处置,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按照“三个紧急撤离”要求组织群众撤离避险,坚决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4)县防指应当立即调集消防救援队伍和水务、电力、通信、交通运输等方面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洪抢险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必要时县政府协调驻施部队增援;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应急、水务、发改局(粮食和储备局)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抢险物资;红十字会部门为灾民提供必要的救灾及生活物资援助;交通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卫健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防治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工信部门、发改部门统筹通信、电力企业做好灾区通信、电力保障和抢修;公安局部门做好灾区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县防办要加强值班力量,县气象、水务、水文、应急等部门要派人到指挥中心集中值班,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情况,做好预测、预报和重大水利、防洪工程水量调度工作。
(6)灾区乡镇要及时收集梳理灾情,第一时间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同时报县防办,并根据灾害发展趋势,做好续报和终报。
(7)县防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受灾情况和抢修救灾处置措施;县融媒体中心要及时发布汛情旱情灾情通报,报道灾情和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抗洪抢险、抗旱保供水等应急处置措施。
4.3Ⅲ级应急响应
4.3.1Ⅲ级应急响应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省、市、县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黄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
(2)省、市水文部门发布洪水黄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
(3)一般小型水库发生溃坝,或城镇堤防发生垮塌,并危及公共安全;
(4)当主要干流、支流流域发生大洪水,主要中小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5)县城城区发生内涝;
(6)全县范围内因洪涝灾害死亡5人以上,或在1个乡(镇)范围内因灾死亡3人以上;
(7)2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干旱;
(8)一般集镇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出现供水危机。
4.3.2Ⅲ级响应行动
(1)由县防指第一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抢险救灾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并及时派出由负责水务、应急工作的副指挥长带队,组成抢险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现场抢险救灾应急处置工作。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指导行业领域抢险救灾应急处置。
(2)灾区乡(镇)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乡(镇)人民政府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指挥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县防指。必要时,请求县级消防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增援。
(3)灾区乡镇要及时收集梳理灾情,出现因灾导致人员死亡、失踪、涉险、被困时,按照20分钟内电话报告,50分钟内书面报告的要求及时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同时报县防办。
(4)县融媒体中心要及时发布汛情旱情灾情通报,报道灾情和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抗洪抢险、抗旱保供水等应急处置措施。
4.4Ⅳ级应急响应
4.4.1Ⅳ级应急响应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省、市、县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蓝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洪涝灾害;
(2)省、市水文部门发布洪水蓝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洪涝灾害;
(3)当主要中小河流发生大洪水;
(4)小型水库发生险情,或重要小坝塘发生溃坝,乡镇堤防发生大面积垮塌,并危及公共安全;
(5)1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干旱;
乡镇中心村(社区)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出现供水危机。
4.4.2Ⅳ级响应行动
(1)由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灾情的发展变化,加强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县防指派副指挥长到现场指导。
(2)灾区乡(镇)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县防指。
(3)县融媒体中心要及时发布汛情旱情灾情通报,报道灾情和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抗洪抢险、抗旱保供水等应急处置措施。
4.5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4.5.1雨情、水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5.2乡(镇)防指要加强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做到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要立即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防办,尚未全面准确掌握的灾情信息,要及时报告基本情况,进一步核实后做好续报。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信息、气象干旱信息报送;水务部门负责江河湖库洪水信息、山洪灾害信息、水文干旱信息报送;水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洪涝灾害和城市洪涝灾害信息、城市干旱信息、城市供水短缺危机信息报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干旱信息报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污染危机信息报送;其他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向县防办报送防汛抗旱信息;乡(镇)防办要及时收集整理各类险情、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后向上级政府和防办报送。
4.5.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灾情,报送县防指负责处理。凡较重险情、灾情,需上级支持、指导的,及时向上级政府和防指报告。上级防指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和指导。
4.5.4当突发较大以上洪涝灾情险情时,确需越级上报,应立即请示同级防指同意后,可越级上报。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灾区乡镇及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抢险救灾。
4.5.5对将影响到邻近县(区)的水旱灾害或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并向受影响地区防指通报情况,由市防指调度受影响区域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5.6县防办接到较大以上汛情、旱情、灾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并报告市防指。
4.5.7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县防办负责审核发布水旱灾情和防汛抗旱工作动态;县水务局负责发布水情旱情;县气象局负责发布全县雨情。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3)县、乡(镇)防汛抗旱动态,根据情况由相关防指审核和发布。
4.6应急响应措施
4.6.1江河湖库洪水
当发布江河湖库洪水预警后,县直相关责任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应组织人员巡堤查险,根据江河湖库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水利工程。当洪水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或者预报洪水接近或超过设计水位时,在充分发挥现状工程体系防洪、泄洪能力的同时,当地乡(镇)政府应做好抢险准备,提前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后,县防指依法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洪涝灾害
当出现洪涝灾害时,县防指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城市发生内涝时,县防指应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组织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行业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6.3山洪灾害
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县防指应组织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应急等部门专业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以减少损失。视山洪灾害及次生灾害发展趋势,当地乡(镇)政府应及时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
4.6.4干旱灾害
县防指对抗旱工作进行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研究,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及影响,上报、通报旱情和抗旱信息,适时向社会发布旱情信息。各有关部门按照县防指的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加强旱情监测,及时掌握旱情灾情。水务部门调度抗旱骨干水源工程,增加干旱地区可用水源。抗旱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况启动应急提水、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人工增雨等抗旱措施。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4.7紧急管控与社会动员
出现水旱灾害后,县防指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县政府批准,对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灾区乡镇政府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突发灾害的应急救援,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物资、调用车辆、调遣人员等,全力投入抢险救灾。
4.8指挥和调度
4.8.1进入汛期,县防办及相关部门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收集整理灾情、抗洪救灾行动等重要情况。组织各部门联合会商,综合研判汛期,督促相关县直部门和乡(镇)开展防范应对工作。
4.8.2遇重大级以上险情灾情,县防指负责人主持召开防汛会商会议,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分析险情灾情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安排。
发布紧急通知,督促相关部门和乡(镇)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必要时,报请县委、县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灾工作。视汛情应对需要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县防指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应急响应及动员令。必要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及时发布停课、停工、停市和关停旅游景区等通告。
4.8.3县防指根据灾情、险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规定,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统筹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等专业救援力量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或集结待命。调度专业抢险力量参与险情抢护、应急救援。水务部门负责水利、防洪工程调度;财政部门做好抗洪救灾资金调度;应急部门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度。
4.8.4因水旱灾害而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县防指要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蔓延。
4.9抢险救灾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县防指要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县政府或上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要高度重视抢险救灾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抢险现场指挥部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要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
4.10.3出现水旱灾害后,乡(镇)政府要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启动响应的县防指要组织卫健部门加强受影响区域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响应中止
4.11.1当洪水灾害结束、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或干旱灾害等级降低后,由宣布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或防指宣布应急结束。
4.11.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5 善后处置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后,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灾区乡镇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5.1救灾
5.1.1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保障,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住处,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5.1.2卫健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传播、蔓延。
5.1.3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及时清除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
5.2防汛抢险物资补充
各级各部门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要求,及时补充防汛抢险物资,确保到位。
5.3水毁工程修复
5.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5.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5.4灾后重建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和灾区乡镇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恢复灾区的正常生活、生产和工作秩序,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5.5社会救助
灾害发生后要做好经常性社会捐赠工作。重大、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发生后,由县红十字会在必要时开展捐赠活动,并及时将捐赠资金和物资安排发放给受水旱灾害事件影响的群众。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5.6保险理赔
灾害发生后,灾区乡(镇)政府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做好参保理赔工作。
5.7调查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由县防指牵头成立工作组,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指。
6 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县消防救援、驻施部队、公安警察队伍、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伍和国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地方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同时担负技术指导任务。
(3)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情况,组建本级防汛抗旱专业队伍。
(4)防汛抢险队伍由县防指统一调配。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程序办理。
(5)在抗旱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抗旱减灾工作。
(6)抗旱服务组织在干旱时期为受旱区域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抗旱机具维修保养、抗旱物资和技术咨询等服务。
6.2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保障
按照“配备合理、储备充足、管理有序、资源共享、保障有力”要求,建立完善县级防汛抗旱综合物资装备库。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应对、贴近实际、适量储备”要求,建立本级防汛抗旱抢险装备库;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水旱灾害影响的其他单位要按照“自救为主、充分准备”要求,建立防汛物资装备库,逐步形成全县防汛抗旱物资装备综合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县级防汛抗旱物资装备补充、更新、轮换、调运等管理制度,完善县级防汛物资装备紧急采购、调剂与调运机制。按照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原则,整合全县防汛抗旱物资装备储备资源,实现区域间、部门间协作联动的综合保障。
6.3应急通信保障
6.3.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3.2县防指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加快信息传输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对重要防洪工程的实时监测,确保信息及时畅通传输。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应急通信设施。
6.3.3在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应急广播、电视等媒体和手机短信、微信等新媒体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
6.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完善应急运输保障机制,确保能够及时安全将人员输送到指定地点。公安部门要按照县防指的安排,对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5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6.6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电力安全,优先满足应急救援现场的供电需要。
6.7供水保障
水务部门、自来水供水企业负责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抢排沥涝、抗旱救灾等方面应急保障临时供水及供水的抢修、恢复。
6.8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行为,以及破坏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警戒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确保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灾区人民政府和社区应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全力维护事发地的社会稳定。
6.9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汛抗旱应急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做好应急资金准备,保证抢险救灾需要。
6.10社会动员保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2)防汛抗旱期间,各级防指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县、乡两级防指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中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县、乡两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期,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11技术保障
(1)建立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形成覆盖乡(镇)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2)完善干旱、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信息综合加工为主体的预警系统,提高干旱、暴雨灾害预警能力。
(3)建立县防汛抗旱专家组。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管理专家的相应层级防指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县水务局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县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信息监测、预报及预警技术支撑工作。
7 宣传、培训、演练
7.1宣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有关防汛抗旱应急救灾法律法规和避险、自救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水旱灾害意识和防洪抗旱减灾意识。
7.2培训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相应的防汛抗旱工作方案,组织本部门应急抢险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熟悉预案实施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7.3演练
县级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综合性演练或桌面推演,乡(镇)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综合性演练或桌面推演,进一步强化抢险技能,落实岗位责任,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预案管理
8.1.1县防办要根据防汛抗旱有关法律法规和施甸县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新要求,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原则上每5年组织修订1次。各乡(镇)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8.1.2本预案由县防办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防指备案。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5年印发的《2015年施甸县防洪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名词术语解释
2.工程险情级别判定表
附件1
名词术语解释
一、洪水风险图: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二、干旱风险图: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三、防御洪水预案: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统称。
四、抗旱预案: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五、抗旱服务组织:由水务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生产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六、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七、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八、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九、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十、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十一、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l%—40%。
十二、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l%—7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十三、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7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十四、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十五、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十六、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十七、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十八、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十九、山洪:指山丘区溪沟中发生的暴涨洪水。山洪灾害是指因降雨在山丘区引发的洪水及由山洪诱发的泥石流、滑坡等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灾害。
二十、在建水电站:指新开工建设尚未验收、未正式投入运行的电站。在建水电站防洪安全包括建设期拦河大坝、排洪、泄水、输水枢纽工程、围堰、道路等临时建筑物和生活区。
二十一、已建水电站:指通过验收已正式投入发电运行的水电站。已建电站防洪安全包括已建成电站拦河大坝、水库、泄水、输水枢纽工程、道路、输变电工程、厂区及生活区。
二十二、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库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二十三、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十四、洪水预警级别
特别重大(Ⅰ级):江河发生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重大(Ⅱ级):江河发生大洪水,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达到20—5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Ⅲ级):江河发生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达到10—20年一遇的洪水。
一般(Ⅳ级):江河发生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达到5—10年一遇的洪水。
二十五、山洪灾害预警级别
Ⅰ级:发生山洪灾害可能性很大。
Ⅱ级:发生山洪灾害可能性大。
Ⅲ级:发生山洪灾害可能性较大。
Ⅳ级:山洪灾害可能性发生。
二十六、干旱灾害预警级别
干旱橙色预警:预计未来1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某1县(市、区)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干旱红色预警:预计未来1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某1县(市、区)有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二十七、供水危机预警级别
特别重大(Ⅰ级):保山中心城市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可能出现供水危机。
重大(Ⅱ级):县级以上城市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可能出现供水危机。
较大(Ⅲ级):重点集镇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可能出现供水危机。
一般(Ⅳ级):一般集镇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可能出现供水危机。
二十八、重要江河:怒江、勐波罗河、施甸河。
二十九、“三避让”:提前避让、主动避让、预防避让。
三十、“三个紧急撤离”:在危险隐患点发生强降雨时,紧急撤离;接到暴雨蓝色及以上预警或预警信号,立即组织高风险区域群众紧急撤离;出现险情征兆或对险情不能准确研判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紧急避险撤离。
附件2
工程险情级别判定表
影响因素 险情级别 |
工程规模 |
可预见对工程的危害程度 |
可能对下游造成的危害之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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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 |
堤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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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级 |
大型及重要中型 |
一、二级 |
导致工程基本损坏,无法运行。 |
造成下游10000人受灾。 |
1.两方面以上因素同时达到某级别时,确定为该险情级别。 2.三方面因素分别在三个级别时,取中间级别为该险情级别。 |
造成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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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级 |
中型及重要小(1)型 |
三级 |
导致工程基本损坏,无法运行。 |
造成下游5000人受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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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3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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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级 |
小(1)型及重要小(2)型 |
四级 |
导致工程重要设施损坏,影响工程安全运行。 |
造成下游1000人受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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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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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级 |
小(2)型及以下工程 |
五级及以下 |
导致工程部分设施损坏,对工程安全运行影响不大。 |
造成下游500人受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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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