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82-1-/2018-1029005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10-29 |
文号 | 施政办发〔2018〕106号 | 浏览量 | 22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12号)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施甸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送审材料有关要求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十七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在提交会议决定前,应当经制定机关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定。请起草规范性文稿的部门,向施甸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同时,一并提交下列送审材料(电子文档及纸质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二)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部门起草文稿前的调研材料。
(四)部门起草文稿前公开征求意见材料,如: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五)部门起草文本时如果组织专家论证,提供专家论证结果的相关材料。
(六)部门集体讨论会议记录的复印件一份。
以上材料齐全后,起草部门主要领导在送审稿上签名后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送审,法制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完成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送审材料有关要求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十九条,“规范性文件经决定下发并公布后,应当在自公布之日期15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定,报送各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径送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式三份)。
(一)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说明。
(三)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