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201525883XU/20230228-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02-28 |
文号 | 浏览量 | 97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施甸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施甸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7日
施甸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提高非税收入统筹管理使用效益,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施甸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本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根据本县实际,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七)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八)其他非税收入。
第三条 非税收入是县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县国库或财政专户。由县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非税收入,通过县级财政部门办理,有法定专项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缴纳义务人(缴款人),是指本县内依法应当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执收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向缴款人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的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纳入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等用于支出(或退付)的资金,原则上应按照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
第二章 设立和征收管理
第六条 非税收入应当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征收。缴款人应当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对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条 本县执收单位职责参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文中规定的执收单位职责履行,并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缴库管理规定》(云财非税〔2016〕91号)进行非税收缴工作。
第八条 县内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不得将所收非税收入存入财政部门规定外的银行账户;不得擅自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第九条 涉及县与中央、省、市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按照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乡镇的非税收入按照“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管理模式,由乡镇财政所将乡镇非税收入归集后缴入县级政府非税收入专户或向税务部门申报,纳入预算管理后按照《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乡镇村级委托代理资金专户利息,由于其属集体经济范畴,应归集体所有,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专项收入等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一) 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力度。政府性基金原则上要实现“当年收入、当年支出”,政府性基金年末结转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二)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统筹力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不低于30%。国有企业中,政府划转、调拨资产形成的处置收入全额缴入财政。
(三)加大专项收入统筹使用力度。按上级要求逐步取消专项收入“专款专用、以收定支”的规定。
第十三条 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含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等所有非税收入收缴县财政后,由县人民政府全额统筹预算安排使用。中央、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对使用分配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按捐赠指定用途安排使用。其中,非定向捐赠收入应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后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入应单独核算,收支结余利润上缴财政。
第十六条 教育系统公办幼儿园、学前教育、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的收费收入交入财政,并全额安排征收单位用于偿还债务、改善办学条件、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等方面的教育投入。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成本及清算流程
(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成本性支出不得与部门预算中已安排的基本经费支出和专项支出重复计算。各执收单位和管理机构在清算非税收入中的成本性支出时,需提供完整的佐证资料并由县财政核实。核实后的成本费用通过预算程序安排单位使用,各执收单位和管理机构不得从收缴的非税收入中“坐支”征收、管理成本。
1.征收成本是指执收单位在征收非税收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成本补偿性费用,主要包括证书(证照)工本费、资料印制费、执收人员(聘用)经费、执收业务费、交通费、代征手续费、其他相关费用等。
2.管理成本是指财政及有关部门在管理非税收入时所花的费用,主要包括征管部门工作经费、代理银行手续费和其他相关支出。
(二)清算流程
1.各执收单位填报《施甸县非税收入缴入专户(金库)统计表》,后按照资金缴入方式不同分别到对应单位(股室)核实盖章:(1)资金缴入财政专户的单位到县财政局国库股专户会计处核对;(2)通过税务执收缴入国库的单位到国家税务总局施甸县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股核对。核对后由股室长签署意见并加盖施甸县财政局、施甸县税务局(财务)专用章;盖章后的统计表交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股。
2.执收单位根据统计表内容填报《施甸县纳入预算非税收入安排审批表》,由县财政局国库股、部门归口股室、非税收入管理股股室长及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执收单位将该表送至县财政局预算股,最后由县财政局预算股根据审批表资金额按预算程序安排给其使用。
第十八条 加强全口径预算统筹管理强化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衔接,凡符合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等使用范围和方向的支出,应当优先使用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资金安排,对超过两年未进行清算的非税收入,全额统筹预算安排使用,实现财力统筹考虑、项目统筹保障、管理统筹推进。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九条 非税收入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中对票据的规定执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充分利用网络现代化信息手段,改进原有的财政票据监管方式,积极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部门职能职责
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工作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并接受上级行政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的监督。
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使用和资金管理等情况的监督。
县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非税收入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县代理银行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县财政部门签订代理协议,及时办理非税收入收缴和信息反馈业务;县人行要加强对代理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收缴的汇划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执收单位及相关人员违反本细则的,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规定的监督管理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中获取非法利益的;
(二)包庇或者纵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行为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对承办的举报、投诉事项拖延、推诿不依法处理的,或者打击、陷害、报复举报人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施甸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试行)》及县级非税收入相关政策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施甸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对非税收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