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甸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计税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施甸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计税标准》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施甸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计税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云地税发〔2008〕55号)规定,特调整制定施甸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征收标准。
一、县城区
一级地段每平方米年税额为4.00元。范围为:东至兰溪路,南至文脉路,西至白龙南路,北至太平路,以内为一级地段。凡在上述范围内及街道(道路)两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一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级地段每平方米年税额为3.00元。范围为:东至环城东路以东约150米,南至石鼓南路沿线约40米,西至环城西路,北至善洲大道和甸阳路交叉口(除划为一级地段以外)为二级地段。凡在上述范围内及街道(道路)两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二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级地段每平方米年税额为2.00元。范围为:在施甸县县城区规划范围内除一、二级地段外为三级地段。凡在上述范围内及街道(道路)两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三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建制镇
(一)太平镇
一级地段每平方米年税额为2.00元。范围为:东至粮库,南至公租房,西至M34县道,北至太平中学以南,以内为一级地段。凡在上述范围内及街道(道路)两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一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级地段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00元。范围为:在太平镇规划范围内除划为一级地段外为二级地段。凡在上述范围内及街道(道路)两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二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姚关镇
一级地段每平方米年税额为2.00元。范围为:施孟公路沿线区域、姚关公路沿线及新集镇区域为一级地段。凡在上述范围内及街道(道路)两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一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级地段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00元。范围为:在姚关镇规划范围内除划为一级地段外为二级地段。凡在上述范围内及街道(道路)两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二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由旺镇
一级地段每平方米年税额为2.00元。范围为:东至省道229线以东70米,南至由旺糖厂家属区,西至派出所,北至镇政府,以内为一级地段。凡在上述范围内及街道(道路)两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一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级地段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00元。范围为:在由旺镇规划范围内除划为一级地段外为二级地段。凡在上述范围内及街道(道路)两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二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仁和镇
一级地段每平方米年税额为2.00元。范围为:东至烟叶站,南至客运站以北,西至中心学校,北至乡道068线和仁和宾馆,以内为一级地段。凡在上述范围内及街道(道路)两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一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级地段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00元。范围为:在仁和镇规划范围内除划为一级地段外为二级地段。凡在上述范围内及街道(道路)两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二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区域边界
鉴于施甸县城城区及各建制镇各个级别和区域边界为非规则四边形,四至描述具体的分布范围参照《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施甸县2018年城镇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施政发〔2019〕1号)中经验收的施甸县县城规划区及建制镇规划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图执行。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施甸县税务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原《施甸县人民政府划分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的通知》(施政发〔2008〕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