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912-x/20261104-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水务局 |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 发布日期 | 2026-11-04 |
| 文号 | 浏览量 | 12 |
施甸县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施水罚字〔2026〕01号)
(自然人)姓名: 李迪
住所(地址)施甸县姚关镇河尾村委会河尾二组003号
本机关(单位)于2026年6月11日对 李迪在施甸县旧城乡勐波罗河老坝沃段违法采砂þ一案调查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在2026年5月8日开始至28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勐波罗河老坝沃段使用挖掘机1台、装载机1台、筛砂设备1套进行采砂活动,现场调查核实,李迪采砂石时间跨度21天,方量为100立方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现场检查记录》1份、《询问笔录》3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
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项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 2026年 10 月 28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6年 11 月 3 《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及《水利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阶次。
根据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第(/)项及《水利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项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施甸县水务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款缴纳至国家金库施甸县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施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施甸县水务局
2026 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