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12-x/20231030-00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 发布日期 | 2023-10-30 |
文号 | 浏览量 | 38 |
当事人(名称): 保山施勐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 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甸阳路东侧(施甸县地方公路管理段院内)
经查,保山施勐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新建施甸至勐简高速公路施甸至链子桥段建设项目涉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就建设实施案 。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项目水土保持批复、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照片、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提供的数据等。
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请施甸县水务局依据保山施勐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一直在积极办理水保变更审批手续和相关事实情况,能给予一定的理解和支持,从轻处罚。
本机关意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处罚裁量基准适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 二十五 条第 三 款第( / )项的规定,施甸县水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 五十三 条第 一 款第( 三 )项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附件2《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序号6的标准,做出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肆拾万元整(小写¥400000.00元)。你(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将处理结果于60日内报施甸县水务局。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施甸县水务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缴至国家金库施甸县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 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水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施甸县水务局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