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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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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12-x/20250416-00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水务局
公开目录 行政许可及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发布日期 2025-04-16
文号 浏览量 7
主题词 水利、水务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施水保承〔2025〕5号)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编号施水保承20255号

项目名称

施甸县酒房乡中心学校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施甸县酒房乡中心学校建设项目位于施甸县酒房乡中心学校内,行政区划隶属施甸县酒房乡管辖,项目建设区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99°87.89″、北纬24°2747.96项目建设区位于酒房乡人民政府驻地以南560米处,距离施甸县城区43公里。项目建设区北侧临近县道23(姚打公路)经过,路面为混凝土路面,路面宽6.0米,交通较为便利,能满足本工程建设及运行要求。

区域评估情况

开发区名称:无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

水土保持方案公开情况

公示网站:http://yanshou100.com

起止时间:   2025321日至 202547

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

生产建设单位

名称:施甸县教育体育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0220152591465

地址:施甸县甸阳镇人民路003号 

电子信箱: 495846810@qq.com

人代表:  李 东         

授权经办人姓名:李松富           

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本项目为学校建设属于公益性工程项目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宗〔20148号)第十一条,公益性工程项目属于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情形故本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7.其他需承诺的事项:



法人代表(签字):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

                               

审批部门许可决定

上述承诺以及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准予许可。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审批部门(盖章)

                                         

备注:1.本表除编号、许可决定部分外,均由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和“审批部门许可决定”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4.本表一式3份,生产建设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各执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