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12-x/20250416-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及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发布日期 | 2025-04-16 |
文号 | 浏览量 | 7 |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编号:施水保承〔2025〕5号
项目名称 | 施甸县酒房乡中心学校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施甸县酒房乡中心学校建设项目位于施甸县酒房乡中心学校内,行政区划隶属施甸县酒房乡管辖,项目建设区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99°8′7.89″、北纬24°27′47.96″,项目建设区位于酒房乡人民政府驻地以南560米处,距离施甸县城区43公里。项目建设区北侧临近县道23(姚打公路)经过,路面为混凝土路面,路面宽6.0米,交通较为便利,能满足本工程建设及运行要求。 |
区域评估情况 | 开发区名称:无 |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 无 | |
水土保持方案公开情况 | 公示网站:http://yanshou100.com |
起止时间: 2025年3月21日至 2025年4月7日 | |
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 无 | |
生产建设单位 | 名称:施甸县教育体育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0220152591465 | |
地址:施甸县甸阳镇人民路003号 电子信箱: 495846810@qq.com | |
法人代表: 李 东 | |
授权经办人姓名:李松富 | |
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 |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本项目为学校建设属于公益性工程项目,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宗〔2014〕8号)第十一条,公益性工程项目属于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情形,故本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7.其他需承诺的事项: 法人代表(签字):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审批部门许可决定 | 上述承诺以及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准予许可。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审批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1.本表除编号、许可决定部分外,均由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和“审批部门许可决定”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4.本表一式3份,生产建设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各执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