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12-x/20250731-00009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5-07-31 |
文号 | 浏览量 | 0 |
杨文卫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取消灌溉用水费用的建议》,已交我局研究办理,代表建议的取消灌溉用水费用的建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是建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使用水利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明确了水利工程供水的商品属性,彻底改变了长期以来将水利工程水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模式,从法规层面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纳入了商品价格范畴进行管理;规范了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以及核价的原则和方法,明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以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要求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丰枯季节水价和季节浮动水价制度;逐步推广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制度。水利工程供水是商品。为了及时按量的向农田提供灌溉用水,修建了大量的拦、蓄、引、提、灌等水利工程,消耗了人力、物力、财力。且工程建成后要可持续的运行,还需要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这些费用应从产品水的价格中予以补偿,使供水工程长久良性运行。否则大量的农田水利工程只用不管,很快就会丧失功能。二是甸阳镇的灌溉水费未取消,因土地征占用问题未收取水费。县财政局已经制定了《施甸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施财农〔2023〕195号)对用水户进行水价补贴,减轻农户用水成本,2024年度水价已经补贴完成,2025年度真在制定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方案。三是施甸县水务局已经编制完成《施甸县2025年-2030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送审稿)、《施甸县农田水利工程运行和维修养护管理制度(试行)》、《施甸县农田水利工程水费收取办法(试行)》待审查后发布,由用水主体按用水量足额缴纳水费,水价按《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施发改发〔2024〕138号)执行。
施甸县水务局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