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04-x/20231204-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 发布日期 | 2023-12-04 |
文号 | 浏览量 | 8 |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施住建当罚决字〔2023〕8号
名称:保山市百江气体有限公司施甸县第二供应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1***************
地址:施甸县甸阳镇城北扩建区交通路东侧
你单位因销售不合格燃气用具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予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12月3日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 元。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要求你单位于2023年12月16日前到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施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施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