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04-x/20240430-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 发布日期 | 2024-04-30 |
文号 | 浏览量 | 43 |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施住建罚决字〔2024〕2号
当事人:云南保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
住所(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本机关于2024年4月15日对你公司建设的施甸县城客运站及物流综合建设项目(施甸仁和加油站)涉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在施甸县仁和镇施七公路东侧开工建设的施甸县城客运站及物流综合建设项目(施甸仁和加油站),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属实。
上述违法事实证据如下:现场勘察(检查)照片5张、《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2页、建设单位《询问笔录》1份6页、施工单位《询问笔录》1份6页、监理单位《询问笔录》1份6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告知书》1份、《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抽查记录》4份、《安全检查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1份
2024年4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施住建罚告字〔2024〕2号)、《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施住建罚听告字〔2024〕2号),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实施的施甸县城客运站及物流综合建设项目(施甸仁和加油站)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应当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施甸县城客运站及物流综合建设项目(施甸仁和加油站)属于民生工程,检验批正常送检、分部分项验收正常报验,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工程质量总体可控,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处罚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向施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施甸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