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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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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04-x/20231208-00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住建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发布日期 2023-12-08
文号 浏览量 40
主题词 其他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施住建行罚字〔2023〕9号

 

当事人:施甸县姚关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022**************

地址:施甸县姚关镇姚关街

 

你单位于2018年6月9日开工建设的施甸县善洲思源实验学校建设项目(二期)涉嫌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施甸县姚关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9日在施甸县姚关镇姚关街建设的施甸县善洲思源实验学校建设项目(二期)未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属实。

上述违法事实证据如下:现场勘察(检查)照片10张、《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页、建设单位《询问当事人笔录》5页、施工单位《询问当事人笔录》6页、监理单位《询问当事人笔录》5页和《安全检查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2份。  

2023年11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施建行罚告字〔2023〕8号)、《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施建行罚听告字〔2023〕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实施的施甸县善洲思源实验学校建设项目(二期)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款规定,应当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施甸县善洲思源实验学校建设项目(二期)属于民生工程,检验批正常送检、分部分项验收正常报验,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工程质量总体可控,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处罚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向施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月内向施甸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