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04-x/20240301-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 发布日期 | 2024-03-01 |
文号 | 浏览量 | 73 |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施住建罚决字〔2024〕1号
当事人:杨荣灿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533022********3330
住所(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
本机关于2024年2月6日对你涉嫌擅自砍伐施甸县建成区喜路达小区公共绿化带绿化树木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擅自砍伐施甸县建成区喜路达小区公共绿化带绿化树木的行为属实。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证据如下:现场勘察(检查)照片9张、《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页、现场情况示意图1页、《调查(询问)笔录》3页。
2024年2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施住建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擅自砍伐施甸县建成区喜路达小区公共绿化带绿化树木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现根据《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当对你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在本局调查过程中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并主动恢复绿化树木种植。依据《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处罚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施甸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