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201525883XU/20231107-00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惠民政策 | 发布日期 | 2023-09-15 |
文号 | 浏览量 | 24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施甸县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施甸县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方案
为扎实做好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两险”)征缴工作,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和会议要求,进一步扩大参保覆盖面,做到部门衔接到位、征缴业务便捷、征缴流程顺畅,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乡镇组织、村组参与、强化考核”的征缴工作模式,明确各级主体责任,按照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的原则,实行集中征缴、完成城乡“两险”征收目标任务,最大限度提升参保率,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维护和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社会保障权益,促进社会公平。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率达98%以上。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残联等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员、残疾人员等特殊缴费困难群体参保率达到99%。主要包括: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残疾人(一、二级)省级财政按照2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自2023年1月1日起,对残疾人(三级)省级财政按照100元标准逐年代缴养老保险费;自2018年1月1日起,对返贫致贫人员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00元的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00元的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执行率达到98%以上。县民政、县退役军人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残联等部门管理的特殊困难群体参保率达到100%。主要包括:城乡特困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残疾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伍人员、部分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县乡村振兴局确认的四类对象(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边缘易致贫户、未纳入监测对象的脱贫户)。
(三)各税务分局所在乡镇(街道)及税务人员驻村工作队所在村手机缴费率不得低于98%,其他乡镇、村90%以上。
二、参保缴费范围和对象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凡年满16周岁,除在校生、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人员外,具有施甸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本县行政区域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所有城乡居民,不受城乡户籍限制,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就读学生、在园儿童、婴幼儿、新生儿、宗教教职人员、长期投资经商和外来务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具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港、澳、台人员;获得中国永久居留,在施甸县居住但未就业,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无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其他证件但与我县居民形成事实婚姻的外籍人员),由其所在地行政村或社区出具证明纳入参保,并为其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3.新生儿参保缴费,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有效身份证明,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落户的,可使用医学出生证明编号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在集中缴费期内的,按规定缴费;在非集中缴费期内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特殊缴费核定推送到税务部门,缴费到账后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4.为了避免重复参保,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大学生医保、施甸县以外的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再参加施甸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三、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27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8月起对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进行调整,包括中断补缴及一次性补缴档次。2023年缴费档次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18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进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费的缴纳。对于选择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档次的,分别给予30元、35元、40元、60元、72元、84元、96元、108元、120元、180元的缴费补贴;对于选择2000元及以上档次的,定额给予240元的缴费补贴,政府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超出部分由省财政承担50%,州(市)、县级财政承担50%。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每月加发2元基础养老金。
符合代缴条件特殊困难群体参保率、缴费率必须达到100%。其中: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员、三级残疾人员,继续保留100元的财政代缴政策;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继续以200元的财政代缴政策进行代缴,并鼓励符合代缴人员在财政代缴的基础上按档次进行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普通人员。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人。
2.特殊人员。为充分体现国家红利,提升缴费人员获得感,施甸县将对认定的特殊人员给予缴费补助,外县区认定的特殊人员如需在施甸县缴费需取消特殊身份后按正常人员缴费,施甸县特殊人员具体缴费补助标准及方式如下:
(1)城乡特困人员、孤儿,重点优抚对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伍人员、部分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财政全额代缴。以上人员无需缴费,由涉及对象的管理部门和县医保局归集资金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2)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进行差额征收,由财政定额补助每人每年18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00元。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户进行差额征收,由财政定额补助每人每年9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90元。县医保局根据县乡村振兴局提供的监测对象人口和脱贫户人口清册向县财政局申报所需资金,县财政局负责将资金安排至财政专户。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人员进行差额征收,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60元,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
以上特殊缴费人员名单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数据截至2023年8月31日,2023年8月31日后新纳入特殊人员已交费的不予退费,涉及差额缴费的特殊人员未参保交费的不享受资助待遇),并向财政部门做好资助资金预算,交叉、重合人员按就高原则享受缴费补助。
四、缴费时间及缴费方式和流程
(一)缴费时间。城乡“两险”每月的征期为1—25日。其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2023年1月起开始征收,2023年9月起实行集中征缴,到2023年11月底要全部完成年度参保缴费任务;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时间为2023年9月1日至12月25日。2023年12月25日以后,不再办理除施甸县户籍的新生儿、当年退役军人、特殊缴费人员以外的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手续。城乡居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期过后不得补缴,也不得要求返还已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逾期不履行缴费义务的,视为自愿放弃参加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方式。城乡“两险”已参保人员以“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农行云南分行微银行”微信公众号完成自主缴费,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办银行、村(社区)人员主动引导城乡居民通过主渠道辅导缴纳城乡“两险”,实现缴费足不出乡(镇)、足不出村、足不出户即可轻松缴费。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资助/代缴对象确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县民政局认定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属2022年11月至2023年10月确认的对象,2023年11月至12月确认对象纳入次年保障对象范围;县乡村振兴局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员及县残联认定的残疾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中轻度残疾人)对象属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确认的对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特困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户。残疾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伍人员部分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等人员。资助参保标准以缴费时所属身份类别为准,已缴纳参保费用的不退不补,未缴费的不享受资助待遇。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单位中属户口挂靠在单位的,由所挂靠单位通知挂靠人员自主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要认真做好征缴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全面推广社保缴费“掌上办”,完善“自愿、自主、自我”的参保缴费机制,积极引导城乡居民选择“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农行云南分行微银行”微信公众号缴费。严禁村委会、村民小组长和代征人员私自收取现金,降低资金安全风险。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持续落实好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公示制度。征缴工作结束后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认真进行征收数据核对,及时将征收到账数据核对清楚,并将清册下发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征缴工作结束后2个月内要按村(社区)村民小组为单位对城乡“两险”已征收、未征收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维护群众权益。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于征缴期结束后要及时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缴未缴人员未缴费原因台账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缴费人员《施甸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确认书》的签订、收集工作。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摸清户籍人口、常住人口、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与我县居民形成婚姻事实的外籍人员等人员底数;摸清本行政区域户籍居民在行政区域外工作、生活、学习及其医保(职工或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情况。在实现应保尽保的同时,坚决杜绝出现重复参保、重复缴费。错缴人员及先缴纳城乡“两险”后又缴纳城镇职工社保费人员不再进行退费。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城乡“两险”征缴服务费,经审核后由城乡“两险”经办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甸县支行支付。
六、工作要求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应严格按照《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五级网格管理体系实施方案》(施政办发〔2023〕46号)开展征缴工作。
(一)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牵头,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县乡村振兴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退役军人局、县残联等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认真核实资助对象身份和补助金额,并及时足额兑付资助资金,确保城乡“两险”征缴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县乡村振兴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局、县残联要将各单位管理的特殊人员名单由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版报送至县医保局,并确保名单的准确性,由县医保局及时进行人员身份标识。
(二)加强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的参保缴费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召开各村(社区)工作会议、村(居)民小组长会议、户长会议,层层压实责任,全面开展城乡“两险”参保缴费工作。针对“两险”缴费调整情况,找准政策宣传着力点,充分利用各级干部会、户长会,开展“一对一”“面对面”政策宣传和参保动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横幅标语、在人流密集场所开展政策咨询服务等方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增强广大居民“老有所养”的意识,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早参保、勤续保、多缴费,不断提高缴费档次,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三)加强督查,确保工作落实。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要加强对乡镇参保缴费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并将乡镇参保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对村(社区)的参保缴费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整改。从2023年10月25日起,县税务局通过征收系统查询各乡镇城乡“两险”征收进度,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全县征缴工作进度,并将征缴进度进行通报。
(四)加强监管,保障基金安全。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保政办发〔2019〕52号)要求,县财政局要将施甸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工作经费纳入医疗保障部门的年度预算,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顺利开展。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征缴基金的监管,严把征缴各个环节,按规定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防止资金被截留、贪污或挪用,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