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201525883XU-/2022-0826006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惠民政策 | 发布日期 | 2022-08-26 |
文号 | 浏览量 | 235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
《施甸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摸排管控治疗康复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3日
施甸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摸排管控
治疗康复工作实施方案
为摸清全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底数,准确掌握救治救助服务和监护管理情况,建立健全摸排、管控、救治救助、监护康复长效机制,从源头预防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保山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摸排管控治疗康复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施甸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施甸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摸排管控治疗康复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世楚 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杨 贵 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袁 锐 县司法局局长
陈加国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陈加庆 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杨 宏 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段亚军 县民政局副局长
蒋正高 县司法局副局长
陈建昌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杨建耀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马林光 县医保局副局长
张云峰 县人民政府督查专员
郭志伦 县法院副院长
李庚维 县残联副理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由陈加庆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蒋正高、杨建耀兼任副主任,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二、职责分工
(一)县委政法委:负责统筹协调,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摸排管控工作融入市域社会治理、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乡(镇)组织开展好辖区患者摸排管控工作,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政策。
(二)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摸排管控治疗康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法院:负责梳理、录入被执行强制医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
(四)公安机关:负责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使用培训、信息录入和系统维护工作,打通部门信息壁垒,制定信息系统使用规范。牵头组织召开研判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要求完成公安部治安重点人精神障碍患者模块录入工作。配合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摸排管控、分色管理、送医等工作。
(五)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信息系统推广应用,督促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信息录入。按要求完成云南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系统的录入工作。负责精神卫生工作的开展与督导。指导、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摸排、随访、救治等工作,逐人建立个人健康档案,会同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随访,提出就诊指导意见,加强服药管理。
(六)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和信息录入工作。牵头落实民政部等3部门《关于印发〈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20〕147号)、省民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民发〔2021〕183号),指导乡(镇)做好社区康复服务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将司法鉴定机构、强制隔离戒毒、社区矫正机构等掌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工作,协助综合管理小组做好社区服刑和安置帮教人员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控工作。
(八)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现行经费开支渠道做好相关工作的经费保障,建立健全经费动态保障机制,支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正常开展。
(九)医保部门:负责做好信息系统录入和参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加强医保基金支付管理,引导、推动未参保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保管理。
(十)残联:负责做好信息系统录入,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走访工作,及时掌握符合残疾标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情况,积极主动为有需求人员办理精神残疾证,配合指导做好社区康复工作。
(十一)乡(镇):负责建立由政法、卫生健康、公安、民政、司法、残联等单位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综合管理小组”),组织开展摸排管控、救治救助、信息录入等工作。督促指导村(社区)建立关爱帮扶小组。
(十二)村(社区):负责建立由村(社区)总支(支部)书记、村(社区)“两委”干部、村(居)民小组长、综治维稳员、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患者家属等人员组成的关爱帮扶小组,统筹做好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录入、排查管控和帮扶救助等工作。组织网格员、志愿者和村(社区)群众参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摸排管控工作,构建“家庭监护、网格列护、邻居看护、志愿者管护、群众照护”的工作体系。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筛查摸排
1.线索患者筛查。由各乡(镇)、村(社区)采取分片包干等方式,组织摸排、录入本辖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积极配合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摸排和信息录入工作,及时将相关信息报至患者常住地村(社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及时填写《精神行为异常线索调查复核登记表》并录入患者信息,建议患者到精神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治疗;公安、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或肇事肇祸、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送医救治并录入患者信息。
2.在管患者梳理自查。由法院负责梳理曾被决定执行强制医疗,特别是近3年来解除强制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并按要求录入系统;公安机关负责梳理、录入工作中掌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梳理、录入近3年来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中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刑满释放人员以及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民政、残联等部门分别梳理、录入曾被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的流浪乞讨或办理精神残疾证的精神障碍患者信息。
3.开展诊断评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依法依规开展诊断评估工作。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梳理汇总、审核比对相关部门信息,列出拟诊断评估名单;根据工作需要,有序组织辖区或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采取上门排查、集中诊断、个人门诊等方式,对在本地经常居住和羁押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中的线索患者进行诊断,并开展危险性评估,诊断及评估结果要规范录入信息系统。
(二)精细管理管控
1.强化管控措施。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门诊治疗的确诊患者或住院治疗的确诊患者,要按规定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报告卡、出院信息单,录入信息系统并转至患者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精防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收信息后,按规定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完善信息系统数据,依照《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进行分级分类(病情稳定患者、基本稳定患者、不稳定患者、失访患者)管理、随访和服务;对于不愿透露病情、不同意参加社区服务管理的患者,应当报告患者常住地的综合管理小组和关爱帮扶小组给予重点关注并记录;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录入和管控工作,及时将社区服刑和安置帮教人员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移送患者常住地的综合管理小组,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2.进行分色管理。关爱小组、综合管理小组牵头负责日常风险评估,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色管理:
(1)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下落不明、失去联系的,应当作为“红色”管理对象。按“红色”管理对象开展工作的,应当报公安机关立即采取相关手段,迅速查明下落,排除风险隐患。
(2)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作为“橙色”管理对象开展工作:因精神异常而被家人关锁;无故冲动,伤人、毁物,或无故离家出走;行为举止古怪,在公共场合蓬头垢面或赤身露体;经常无故自语自笑,或说一些不合常理的话;变得疑心大,认为周围人都针对他或者迫害他;变得过分兴奋话多(说个不停)、活动多、爱惹事、到处乱跑等;变得冷漠、孤僻、懒散,无法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有过自杀行为或企图。按“橙色”管理对象开展工作的,关爱小组及时向综合管理小组报告,协助监护人、亲属及时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对于已发生自伤自残、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自伤自残、危害他人安全风险的,一律依法实施住院治疗或视情况纳入社区康复。
(3)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病情稳定,但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作为“蓝色”管理对象开展工作:服药不规律或者未积极进行治疗;无监护人,或者监护责任履行不到位;未成立关爱帮扶小组,或者关爱责任落实不到位;病人经济状况较差,无能力承担基本治疗费用。按“蓝色”管理对象开展工作的,综合管理小组要及时督促村级建立关爱帮扶小组,落实帮扶责任。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兜底保障、救济救助等工作或视情况纳入社区康复。
(4)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病情稳定、治疗积极、监护人监护责任落实到位、关爱帮扶小组关爱责任落实到位的,作为“绿色”管理对象开展工作。按“绿色”管理对象开展工作的,综合管理小组和关爱帮扶小组要进行动态管控,发现情况异常的及时调色管理。
3.加大涉患矛盾纠纷干预调处。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属地乡(镇)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应对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矛盾纠纷,根据部门职责,明确专人盯办化解。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综合管理小组和关爱帮扶小组要加强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关的矛盾纠纷,及时预警可能引发案(事)件的矛盾纠纷风险。对进入视线的矛盾纠纷,要认真了解情况、积极开展化解。
(三)加强救助治疗
对已发生危害他人安全、有危害他人安全风险、被解除强制医疗后又有肇事肇祸行为或苗头和危险等级被评估为3级以上,经走访发现情绪焦躁、病情不稳定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一律依法实施住院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按规定予以支付,剩余费用由监护人或负有监护责任的相关单位承担,监护人无力承担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救助。对在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各级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就诊的患者,有现实危害社会风险的,要尽量做通家属工作,在医院完成规范的全程治疗。如患者家属不配合不愿住院治疗,要及时将就诊患者情况通报给患者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辖区公安派出所和当地人民政府,由当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综合管理和关爱帮扶小组,做好患者家属思想工作,确保患者住院治疗,从源头上消除潜在社会危害风险隐患。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相关疾病治疗指南,开具药物治疗处方进行常规治疗;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精神分裂症患者应用第二代长效针剂门诊治疗项目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卫疾控发〔2020〕19号)要求,对治疗依从性差、家庭监护能力弱或者无监护的危险性评估3级(含)以上精神分裂症患者开展长效针剂治疗,对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费用的,经患者常住地综合管理小组审查后报县领导小组核准,由财政统筹相关经费予以保障。医保、财政、民政等部门统筹实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按规定比例报销住院费用,切实降低基本医疗费用中患者个人支付比例。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及时纳入救助范围,精准实施分类救助。对居家(包括就学、就业、休养)治疗的患者,要多渠道落实帮扶保障,确保患者“吃得起”“吃得上”药。
(四)强化康复管理
有效监护康复推动医院康复和社区康复有机衔接,医院康复由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承担,精神科医师对患者进行药物治疗同时应当制定康复计划。社区康复由民政、残联等设立社区康复机构(如日间康复中心、中途宿舍、职业康复机构等)承担。积极探索建设集中康复中心,将无监护人或监护能力较弱的精神障碍患者进行集中康复。各村(社区)组织关爱帮扶小组落实日常管控措施,对患者病情是否稳定、是否规律服药(治疗)或参加康复训练、治疗康复处所情况(入院治疗、居家服药、社区康复等)、有无法定监护人、监护人类型(法定监护人,单位,村、社区)以及病人经济状况能否承担基本治疗费用等现实情况进行摸排登记,动态录入信息系统。综合管理小组要及时掌握信息系统数据,落实管控责任。对在家居住的患者,经县委政法委召集公安、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认定后,由乡(镇)与患者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依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政策并严格申报审批程序。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动态摸排机制。建立动态摸排机制,采取全面查、随机查、重点查等方式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摸排工作,确保及时发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效落实管控措施,做好救治救助服务。
(二)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将掌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规范采集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真实、及时、全面,同时要打通部门信息壁垒,实现部门信息共享。
(三)建立健全研判会商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召开研判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分析问题成因,推动解决存在问题。
(四)建立健全工作保障机制。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统筹,足额保障社区康复机构建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和精神分裂症患者第二代长效针剂等经费。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负责整合优势资源,形成政策叠加效应,为摸排管控治疗康复工作提供坚强保障。探索设立由财政拨款、社会捐助等资金组成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基金,为经济困难患者提供医疗救助等帮扶。
(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政府督查室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摸排管控治疗康复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出现履职不到位或因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摸排管控治疗康复工作作为筑牢精神卫生工作根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68号)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摸排管控治疗康复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内容统筹谋划,建立完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级部门在工作中要注意工作方法,避免刺激患者情绪,防止给患者及家属带来不必要的心理压力和负面影响。摸排管控工作不作公开宣传报道,在摸排管控工作中掌握的信息,要严格保密、严格查询程序,不得向无关人员传播扩散。要加强信息系统管理,严格审核查询权限、严格信息应用,坚决防止发生信息泄露等问题。摸排管控过程中要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切实保护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乡(镇)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行动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上报工作。于每年1月25日前将本级本部门工作总结报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摸排管控治疗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紧急舆情事件等信息要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