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201525883XU-/2019-0329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惠民政策 | 发布日期 | 2019-03-29 |
文号 | 浏览量 | 20 |
施政办发〔2019〕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施甸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5日
施甸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扶贫贷款贴息管理,促进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更好发挥其在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保监会《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中国银监会 财政部 人民银行 保监会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促进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是指脱贫攻坚期内向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的“5万元(含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级建立风险补偿金”的信用贷款。
第三条 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加大扶贫小额信贷财政贴息资金投入。
第四条 充分发挥财政贴息资金对金融的支持和引导作用,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发放扶贫小额贷款。参与扶贫小额信贷发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承贷机构”)应从信贷规模、授信审批等方面对扶贫小额信贷给予优先支持,加大扶贫小额信贷的投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用途
第五条 扶持范围和对象。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就是扶贫小额信贷放贷的精准对象。对未纳入国务院扶贫办信息系统的人员,一律不允许发放扶贫小额信贷。
第六条 贷款用途。扶贫小额信贷要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或能有效带动贫困户致富脱贫的特色优势产业,坚持户贷户还、贫困户自愿和贫困户参与,使贫困户融入产业发展并长期受益,提高贫困户脱贫内生发展动力。在探索将扶贫小额信贷用于发展能有效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特色优势产业的过程中,必须坚持贫困户自愿和贫困户参与两项基本原则,使贫困户融入产业发展并长期受益,提高贫困户脱贫内生发展动力。扶贫小额信贷不能直接或变相用于户贷企用,不能用于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将扶贫小额信贷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七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贷款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口必须在我县范围内承贷机构所在地的营业区;
(二)贷款农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信用良好、无不良贷款记录;
(三)贷款农户具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符合银行业承贷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及还款付息方式
第八条 贷款期限。每笔贷款的期限由承贷机构根据贷款对象的意愿、生产经营周期、收益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扶贫小额信贷一律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并随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十条 贷款还本付息方式。扶贫小额信贷实行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本付息方式。
第四章 贷款发放原则和工作分工
第十一条 扶贫小额信贷的发放,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性原则。扶贫小额信贷是为贫困户量身定制的金融精准扶贫产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抬高贷款门槛、提高贷款成本、改变贷款用途。
(二)生产性原则。扶贫小额信贷原则上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
(三)补偿性原则。扶贫小额信贷到期后不能按期偿还并形成事实损失的,损失部分按规定比例由风险补偿资金和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承贷机构共同承担。
(四)安全性原则。各级政府部门对贫困户进行精准识别,各承贷机构做到精准发放,确保扶贫小额信贷使用精准、安全、高效。
(五)适量性原则。承贷机构要根据贫困户评级授信额度,按照实际需要发放贷款,防止资金闲置和浪费。
第十二条 部门职责分工。承贷机构和相关单位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共同协调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工作。
(一)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扶贫部门用好财政贴息政策,加强风险管理。负责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二)县级扶贫部门主要负责建档立卡贫困农户信息管理确认,做好政策指导,落实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精准扶贫。负责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系统录入工作。
(三)乡(镇)级扶贫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对象审核,督促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村“两委”全程参与,前期协助开展政策宣传、汇总贷款需求,中期帮助开展贷款使用监督,后期帮助落实贷款回收。并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贷前公示工作,在乡(镇)、村(组)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贷后公告工作,在乡(镇)、村(组)进行公告,时间不少于5天。
(四)承贷机构要切实履行扶贫小额信贷投放的主体责任。具体负责贷款的审核、发放工作,做好贷款风险监测,及时识别贷款风险,并负责贷款本金到期收回。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承贷机构应尽量简化贷款手续,放宽贷款条件,为贫困地区企业和农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承贷机构每月5日前要提供县扶贫办贷款信息表和还款信息表。
第五章 贷款申请程序和流程管理
第十三条 评级授信。各承贷机构应根据自身的评级系统,制定贫困户评级授信标准,自主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客户评级授信工作。
第十四条 用信申请。以评级授信贫困户需要用信时,应向相应的承贷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贫困户专项贷款业务申请表;
(二)贫困户身份证明;
(三)承贷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贷款受理。拟申请扶贫小额信贷的贫困户填写申请表,交由村“两委”对贫困户身份、贷款用途、贷款额度合理性进行审核,审核后交由乡镇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站审核、县扶贫办复核。审核后乡镇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站交由当地经办业务的承贷机构受理审批。
第十六条 贷款调查。承贷机构在收到乡级扶贫部门递交的贫困户申请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向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贷款审批。承贷机构按本机构相应的审批制度和流程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承贷机构与符合贷款条件并通过审批的贫困户签订借款合同,并将贷款资金划入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对不符合贷款条件及审批未通过的,承贷机构需向贫困户说明原因。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贷后管理。扶贫小额信贷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承贷机构应在贷款发放后定期对借款人生活和产业经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资金监管机制和跟踪监督机制,对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和村“两委”要积极协助开展贷款使用监督。
第二十条 贷款到期收回。承贷机构应在贷款到期前30日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到期通知书,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确保贷款按期收回。
第七章 财政贴息管理与风险补偿
第二十一条 财政贴息资金由县级统筹中央、省、市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
第二十二条 承贷机构于每季度末17日前将准确的到期付息名单、贴息金额报送乡级扶贫部门,乡级扶贫部门审核后于每季度末17—19日到县级扶贫和财政部门审核,审核后由乡级扶贫部门与财政所于当月20日将财政贴息资金足额划拨到相应的承贷机构。承贷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时扣下贷款贴息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已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贫困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或其他违约行为产生的加息、罚息,财政不予贴息。
第二十四条 对被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且享受了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的错评户,应在其剔除之日起停止财政贴息,由其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设立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是为弥补扶贫小额信贷的损失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县级统筹中央、省、市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县级财政预算资金予以安排,并按照共同管理协议规定,将风险补偿资金存放在共管账户,进行专账管理、专款专存、封闭运行,不能将风险补偿资金视同为担保金使用。
第二十六条 使用风险补偿资金对贷款本息进行补偿后,县级人民政府和承贷机构按损失分担比例共同享有对借款人的债权,承贷机构继续负责贷款本息的追索工作,政府相关部门积极配合。追回的贷款本息按损失承担比例,由承贷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风险补偿资金账户。
第二十七条 增加保险保障。支持保险机构推广农业保险、人身意外险、大病保险、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鼓励贷款户积极购买,有效分担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和降低贷款户的负担。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要会同承贷机构定期、不定期对各乡(镇)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放贷对象是否精准,贷款进度、贷款用途、资金发挥效益、公示公告落实情况等相关工作。各乡(镇)应认真填报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相关报表,对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进行动态监测。
第二十九条 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如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县纪委监察委。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中国人民银行施甸县支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省市驻施单位,各人民团体。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