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462715-0/20240519-00001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 |
公开目录 | 环境影响评价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
文号 | 浏览量 | 1 |
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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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环准〔2020〕10号 |
施甸县木老元乡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送的由重庆大润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施甸县木老元乡哈寨村垃圾热解处理厂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已收悉。经我局研究,批复如下:
一、 项目位于施甸县木老元哈寨村委会,垃圾收集服务范围为施甸县木老元乡哈寨村委会,项目设计处理规模2t/d,占地面积300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设置生活垃圾卸料平台、值班室、旱厕、1 座化粪池、面积15m2、容积50m3的渣仓1间,配备一台处理能力为2t/日的热解炉,配套烟气处理系统及废水处理系统。烟气处理工艺为“冷凝水箱+水沐处理系统+水雾处理系统+电子除尘系统+第二热解室”。总投资112.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万元。我局同意按照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采取的环保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施甸县木老元乡哈寨村垃圾热解处理厂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应作为该项目运行期环境管理的依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热解气化炉热解烟气净化系统采用冷凝水箱+水沐处理系统+水雾处理系统+电子除尘系统+第二热解室处理工艺处理后,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 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经15m高的排气筒排放。
2、落实污水防治措施,做好防渗处理工作。项目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水经收集后排入附近沟渠;垃圾卸料平台垃圾渗滤液设置导流沟收集后,通过人工喷洒在垃圾表面,送至热解炉内处置,不得外排;喷淋废水通过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废水经收集后排入化粪池,经处理后作为有机肥,不外排;垃圾堆放平台、废水处理系统、化粪池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防渗层的防渗性能应等效于厚度≥1.5m,渗透系数≤1.0×10-7cm/s 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值班室、厂区道路采用混凝土硬化处理。
3、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严格按照设计单位的治理措施,采取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4、落实固废防治措施。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可回收垃圾外售;炉渣经压缩后运至施甸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废水处理系统底泥固化后检测,满足填埋要求运至施甸县垃圾填埋场处置,不满足按危废管理和处置。
5、在生产过程中做好设备维护、检修,切实杜绝“跑、冒、滴、漏”,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有效防止污染物泄露污染地下水,以保护厂区周边土壤。
三、落实《报告书》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项目应设置卫生防护控制距离,并执行国家规定的行业卫生防护标准,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居住区、学校、医院等敏感保护目标。
五、根据《报告书》核算结果,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SO2:0.0301t/a、NOx:0.0161t/a。
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科学设计,规范施工,达标运行。项目竣工后,进行试运行及验收监测,依法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设立在线监测系统。
七、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加强环保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及监控工作,保障环保设施的处理效率,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过程相关台账记录。
八、如项目生产地点,生产工艺,生产规模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向审批机关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请施甸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察大队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