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94-4/20241030-00003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及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发布日期 | 2024-10-30 |
文号 | 浏览量 | 72 |
编号:施人社决特字〔2024〕5号
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施甸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劳社办〔2006〕217号),针对你单位的生产特点,为确保职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同意你单位对调度运行、监控中心、巡维中心(岗位)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执行有效期为2年。用人单位应履行告知职工的义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及其休息办法的职工,你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安全完成生产任务。
施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