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94-4/20230922-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 发布日期 | 2023-09-22 |
文号 | 浏览量 | 97 |
施人社监罚决字〔2023〕3号
当事人:朱某某
身份证号码:533001XXXXXXXXXXXX
2023年7月31日,施甸县公安局甸阳派出所在出警过程中发现朱某某在甸阳镇温泉古镇承租A11S-03室招生,涉嫌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2023年8月2日,施甸县公安局制作《施甸县公安局关于移交朱孝波非法使用童工违法线索的函》(施公函﹝2023﹞36号),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我局处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8月3日,经领导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朱某某于2023年6月27日至8月底受李某某委托,在帮助云南外事外语职业学校招生过程中招用学生张某某(2023年7月12日至23日,扣除请假4天)7天;招用段某某(2023年7月3日至7月15日,扣除请假4天)8天;招用杨某某(2023年7月2日至17日,扣除请假2天)13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在立案前,朱某某已辞退了张某某、杨某某、段某某3人,并支付完结劳务费,违法所得未实现,主动配合开展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决定对朱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施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丁建国 杨 洋
联系电话:0875-8122141
施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22日
(施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