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94-4/20230809-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 发布日期 | 2023-08-09 |
文号 | 浏览量 | 171 |
施人社监罚决字〔2023〕2号
当事人:施甸县甸阳镇甸元量贩欢歌会都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1MA6NPWMX2E
营业场所: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振兴路(原建设路)西段北侧(施甸大酒店北侧裙楼)
经营者:杨XX
2023年7月15日01时许,施甸县公安局甸阳派出所在检查工作中发现施甸县甸阳镇甸元量贩欢歌会都涉嫌使用童工。2023年7月18日,施甸县公安局制作《关于移交施甸县甸阳镇甸元量贩欢歌会都非法使用童工违法线索的函》(施公函﹝2023﹞32号),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我局处理。根据该移交线索,施甸县甸阳镇甸元量贩欢歌会都涉嫌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7月19日,经局领导批准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施甸县甸阳镇甸元量贩欢歌会都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童工杨XX(2023年7月6日至2023年7月14日)9天。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县财政专用账户。并将缴纳罚款的相关书面材料报送我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施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丁建国 监察证号:24-Z13221
劳动保障监察员:杨 洋 监察证号:24-Z13207
联系电话:0875-8122141
施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4日
(施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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