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94-4/20230608-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 发布日期 | 2023-06-08 |
文号 | 浏览量 | 83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施人社监罚决字〔2022〕1号
当事人:施甸县甸阳镇柏京袖乐尚娱乐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1MA6PT2GD2F
营业场所: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惠通路西段南侧(中春甸河金湾南门南侧)
经营者:杨XX
2022年11月6日晚,施甸县公安局甸阳派出所在出警过程中发现施甸县甸阳镇柏京袖乐尚娱乐城涉嫌使用童工。2022年11月7日,施甸县公安局制作《关于移交乐尚KTV使用童工违法线索的函》,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我局处理。根据该移交线索,你单位涉嫌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11月8日,经局领导批准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经营过程中疏于管理,造成外联人员擅自使用童工段XX(2022年10月29日至2022年11月6日)9天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施甸支行(户名:施甸县财政局,账号:53001727436050653247,地址:施甸县甸阳镇甸阳中路)。并将缴纳罚款的相关书面材料报送我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施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杨光美
劳动保障监察员:丁建国
联系电话:0875-8122141
施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15日
(施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