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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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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894-4-/2022-0715003 发布机构 施甸县人社局
公开目录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发布日期 2022-07-15
文号 浏览量 6
主题词 其他
对施甸县政协第十届一次会议第101号提案的答复

对施甸县政协第十届一次会议第101号提案的答复

王兴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效衔接的建议》,经县人民政府研究交由县人社局牵头办理,现将办理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施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督促。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社会保险法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已基本实现有效衔接。

(一)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可以实现互相转移。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58号文件要求,一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转入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二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不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且不愿延长缴费的,可自愿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转入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的整数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年限不足的,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二)重复参保人员可以自愿选择转移方式进行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明确规定,对既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待其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下一步,县人社局将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政策知晓率,组织县乡两级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培训,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联合经办机制,精准掌握衔接对象的基本情况,主动通知符合对象及时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全力确保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有序开展。

施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