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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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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894-4/20250725-00005 发布机构 施甸县人社局
公开目录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发布日期 2025-07-25
文号 浏览量 7
主题词 其他
施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施甸县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6号建议的答复

李会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议》(第36号)已收悉。经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建立完善村(社区)干部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县委、县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村(社区)干部队伍建设,深刻认识到村(社区)干部是党在农村基层执政的重要骨干力量,是推动乡村振兴战略落地的“领头雁”和“主心骨”。建立完善科学、规范、可持续的村(社区)干部养老保险制度,对于解决村(社区)干部后顾之忧,激励其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提升岗位吸引力,稳定基层干部队伍,进而夯实党的执政根基、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二、当前工作进展与现有政策基础

(一)待遇结构持续优化。一是根据《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村干部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施政发〔2011〕52号)文件要求,从2010年1月起,将村干部纳入新农保(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按每人每年400元的标准执行,该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二是近年来,县委、县政府从选拔任用、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和待遇保障等方面着手切实加强村(社区)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了《施甸县推行村级组织“大岗位制”工作方案》(施组通〔2022〕24号),该《方案》从核定职数、整合设岗、明确职责、提高待遇五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方案》明确,纳入统筹整合的村级组织岗位,由县财政整合相应岗位待遇财政资金,用于发放“正职”“副职”“委员”岗位待遇。推行“大岗位制”后,我县村(社区)干部的待遇明显提高,“正职”4500元/月,“副职”3800元/月,“委员”3700元/月,明确岗位补贴包含参保补助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实行自愿购买原则进行参保缴纳。

(二)养老保险政策覆盖面不断拓宽。我县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实现全覆盖,一种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另一种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社区)干部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不能按月享受养老待遇,可以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后再办理退休手续或转移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其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村(社区)干部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领取待遇。

三、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制度定位与设计复杂性。村(社区)干部身份具有特殊性(非公务员、非事业单位人员、不完全等同于普通企业职工),其养老保险制度设计需妥善处理好与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制度的衔接问题,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制度设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较高。

(二)资金保障压力显著。建立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需要稳定的资金来源,我县财政基础相对薄弱,承担全体村(社区)干部的养老保险缴费(尤其是单位缴费部分)将形成较大的、长期的财政支出压力,需要科学测算、审慎评估,并探索多元化筹资渠道。

四、下一步计划及努力方向

针对您提出的宝贵建议,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们将着力推进以下工作:

(一)积极争取支持,拓宽资金渠道。在县级财政预算中积极谋划,优先保障民生投入,探索建立分级负担、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缴费给予适当补助。

(二)持续优化现有保障措施。在正式制度出台前,继续指导各乡(镇)结合实际,力所能及地改善村(社区)干部的养老保障条件。同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村(社区)干部积极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鼓励其根据个人经济能力,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附件【面商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