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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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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03-1/20241121-00005 发布机构 施甸县财政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发布日期 2024-11-21
文号 施财行罚决字〔2024〕2号 浏览量 0
主题词 财政
施甸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施财行罚决字〔2024〕2号

施甸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施财行罚决字20242


当事人:施甸县睿宸农特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1MA6KQUK15B

法定代表人:杨仙娥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广场路东侧太平路南侧喜路达财富广场酒店北附属楼一楼

根据施甸县监察委员会办公室《移送有关单位处理函》(施监办函〔2024〕5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施甸县财政局通过抽调人员进行专项检查的方式,对你公司存在财务管理混乱,涉嫌收入不入账问题进行初步核查立案调查,并进一步开展了调查取证及检查。经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施甸县监察委员会办公室《移送有关单位处理函》(施监办函〔2024〕5号),县监委指出:施甸县睿宸农特产有限公司存在睿宸公司虚增成本费用3000000.00余万元的问题。

经核查,施甸县睿宸农特产品有限公司为县级国有控股公司,张龙虎任公司总经理。公司2019年1月31日至2023年4月30日,为少交税费,睿宸公司以发放工资的方式虚列工资增加公司成本支出合计2366244.95元,存在虚增成本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施甸县财政局决定对你公司和个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施甸县睿宸农特产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二)对直接责任人公司总经理张龙虎处以人民币2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施甸县国库。(到施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股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上述罚款。)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施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