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03-1/20241121-00004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 发布日期 | 2024-11-21 |
文号 | 施财行罚决字〔2024〕1号 | 浏览量 | 58 |
施甸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施财行罚决字〔2024〕1号
当事人: 施甸县双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1MA6NHXK17H
法定代表人:李湘华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交通路中段(勇丞商务酒店五楼)
根据施甸县监察委员会办公室《移送有关单位处理函》(施监办函〔2024〕5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施甸县财政局通过抽调人员进行专项检查的方式,对你公司存在财务管理混乱,涉嫌收入不入账问题进行初步核查及立案调查,并进一步开展了调查取证及检查。经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施甸县监察委员会办公室《移送有关单位处理函》(施监办函〔2024〕5号),县监委指出:施甸双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存在财务管理混乱、涉嫌收入不入账问题。
具体为:2018年11月22日,继达公司与云南永圣餐饮管理责任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成立国有控股双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继达公司出资255万元,占全部股权51%,永圣公司占股权49%,李湘华为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规定继达公司每年享受固定分红,即:一年60万(职中30万/年、二中30万/年,因前期老一中和万兴中学超市签订为20万/年,后来新一中成立后新一中生活部按照占股51%来收,职中和万兴中学一起收30万/年)。2018年12月10日,经继达公司与永圣公司派人到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双源公司。公司成立后,继达公司与永圣公司双方至今均未缴入500万元股本本金,双源公司一直以李湘华为主在做经营活动,公司的成本运转均由李湘华投入。2018年以来,李湘华在双源公司下面自行成立了3个分公司性质的经营点,办理了营业执照,分别开设银行账户,3个分公司的销售收入没有进入双源公司账户,也未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注册经营点分别为:施甸县万兴乡双源校园服务站(个体工商户,注册和经营地点为万兴中学,经营者李湘华)、施甸双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生活服务部(国有控股,注册地点新一中,经营地点新一中、二中,负责人李湘华)、施甸双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二店(国有控股,注册地点万兴乡中心小学,经营地点职中,负责人李湘华。
经营期内,李湘华按照合同约定向继达公司足额缴纳了共计2550000.00元固定分红款,但该资金支出未过双源公司账户;经营期内,李湘华为了少交税费,故意隐匿收入,将很大部分营业收入没有在双源公司入账,私存于个人账户,经核实,共计有15690552.80元销售收入未入双源公司账户,2024年4月12日,李湘华向税务部门申报这笔未入账收入并申请补缴税款。2019年至2023年,双源公司净利润为1269286.79元(不含双源公司账外支付2550000.00元固定分红)。
经核实检查,以上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之规定。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施财行罚通字〔2024〕1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之规定,施甸县财政局决定对你公司和个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施甸县双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处以10000元的罚款。
(二)对直接责任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湘华处以2000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董事长李茂处以2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施甸县国库。(到施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股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上述罚款。)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施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施甸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