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06-6/20240508-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征地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4-05-08 |
文号 | 浏览量 | 222 |
征收土地预公告
施政征启公告〔2024〕00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在符合我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前提下,拟开展征收土地工作,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保山市施甸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水厂、泵站、水池工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
二、征收土地范围
征收范围:征收面积为2.1807公顷,共涉及9个乡(镇)24个村59个村民小组,具体为
旧城乡旧城村民委员会,旧城乡旧城村民委员会王家田村民小组,旧城乡旧城村民委员会新寨村民小组,旧城乡大山村民委员会,旧城乡大山村民委员会马学村民小组,旧城乡大田坝村民委员会,旧城乡大田坝村民委员会大田坝第四村民小组,万兴乡万兴村村民委员会,万兴乡万兴村村民委员会坝头村民小组,万兴乡万兴村村民委员会新寨第一村民小组,万兴乡万兴村村民委员会新寨第二村民小组,万兴乡万兴村村民委员会新寨第三村民小组,万兴乡万兴村村民委员会新寨第四村民小组,万兴乡中山村村民委员会,万兴乡中山村村民委员会下中山村民小组,万兴乡东安村村民委员会,万兴乡东安村村民委员会浪坝寨第一村民小组,万兴乡牛汪塘村村民委员会,万兴乡牛汪塘村村民委员会大坪子村民小组,万兴乡长浪坝村村民委员会,万兴乡长浪坝村村民委员会上冷水箐村民小组,木老元彝族布朗族乡大地村民委员会,木老元彝族布朗族乡大地村民委员会大蒿坝第一村民小组,木老元彝族布朗族乡大地村民委员会大蒿坝第二村民小组,甸阳镇同邑村民委员会,甸阳镇同邑村民委员会乌木龙第一村民小组,甸阳镇大寨村民委员会,甸阳镇大寨村民委员会大庙第一村民小组,甸阳镇大寨村民委员会大寨第二村民小组,甸阳镇沙坝脚社区村民委员会,甸阳镇沙坝脚社区村民委员会白龙水第一村民小组,甸阳镇沙坝脚社区村民委员会白龙水第二村民小组,何元乡大寨门村民委员会,何元乡大寨门村民委员会大寨子第一村民小组,仁和镇土官村民委员会,仁和镇土官村民委员会李家村村民小组,仁和镇金鸭塘村民委员会,仁和镇金鸭塘村民委员会乌土水村民小组,仁和镇金鸭塘村民委员会浑水塘第二村民小组,老麦乡太和社区村民委员会,老麦乡太和社区村民委员会新寨第一村民小组,老麦乡太和社区村民委员会新寨第四村民小组,老麦乡杨柳村民委员会,老麦乡杨柳村民委员会寺后村村民小组,水长乡兵斗村民委员会,水长乡兵斗村民委员会兵斗第三村民小组,水长乡九条沟村民委员会,水长乡九条沟村民委员会热水塘第一村民小组,水长乡九条沟村民委员会热水塘第二村民小组,水长乡小官市村民委员会,水长乡小官市村民委员会李家山村民小组,水长乡小官市村民委员会龙洞第一村民小组,太平镇地理村村民委员会,太平镇地理村村民委员会地理脉第一村民小组,太平镇地理村村民委员会地理脉第二村民小组,太平镇地理村村民委员会地理脉第三村民小组,太平镇地理村村民委员会地理脉第四村民小组,太平镇地理村村民委员会地理脉第五村民小组,太平镇地理村村民委员会沙子坡村民小组,太平镇地理村村民委员会上仕官第一村民小组,太平镇地理村村民委员会上仕官第二村民小组,太平镇地理村村民委员会上仕官第三村民小组,太平镇地理村村民委员会下仕官第四村民小组,太平镇椅子山村村民委员会,太平镇椅子山村村民委员会椅子山第一村民小组,太平镇椅子山村村民委员会椅子山第二村民小组,太平镇椅子山村村民委员会椅子山第三村民小组,太平镇椅子山村村民委员会椅子山第四村民小组,太平镇椅子山村村民委员会椅子山第五村民小组,太平镇椅子山村村民委员会椅子山第六村民小组,太平镇龙洞村村民委员会,太平镇龙洞村村民委员会榉梨林村民小组,太平镇龙洞村村民委员会杨家田第一村民小组,太平镇龙洞村村民委员会杨家田第二村民小组,太平镇龙洞村村民委员会龙洞第三村民小组,太平镇龙洞村村民委员会龙洞第四村民小组,太平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太平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秧田边村民小组,太平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太平街第一村民小组,太平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太平街第二村民小组,太平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陈家第一村民小组,太平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陈家第二村民小组,太平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陈家第三村民小组。
三、开展现状调查的安排
拟定于本公告发布之后组织有关部门对本次征地的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积极支持配合。
四、有关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包括新建房屋,种树、种草、种林或者种其他经济作物等。违反规定,在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抢种粮食、树苗等其他经济作物,抢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附件:保山市施甸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水厂、泵站、水池工程)拟征收土地示意图
施甸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7日